(本文為郎中劉原創,歡迎轉載分享,轉載請註明出處)
最近郎中劉處理完一個案件,案件的過程是這樣的:A是建築工人,B是包工頭,C是東家,C委託B建造3層樓的宅基地農房,中午東家請各位工人吃飯,A中午還喝了點酒,沒想到下午工作的時候從三樓摔倒了二樓,造成了十級傷殘,問ABC三者應當分別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呢?
處理每一個案件,首先要正確確定案件的案由,那麼這個案件的案由是: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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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什麼不是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他們兩者有什麼區別?
從表面看,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必須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個人與單位之間的關係。
從內在看,「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僱員受傷,僱員和僱主按照各自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勞動者即使有過錯,單位也是全賠的。
02
那麼東家C為什麼要承擔責任?
C和A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筆者查看了2015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報》中《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案件責任承擔分析》,此文的觀點是A不能直接向C主張權利,而是只能告僱主B,之後B再告C行使追償權。(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9/23/content_103119.htm?div=-1)
但在筆者檢索的上海案例中,基本A如果把C也起訴的話,法院也都一併處理。
03
那麼東家C到底有沒有過錯呢?為什麼有過錯呢?
根據《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滬府令16號)第二十一條(施工圖紙)農戶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施工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通用圖紙。
也就是說,C的過錯在於沒有請有資質的施工隊,一般性司法實踐上,過錯比例一般在20%-30%。如果本案東家是造一層房子,就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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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A和B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呢?
這個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筆者通過對大量案例的分析。
如果A存在過錯而B沒有過錯,一般性A承擔60%,B承擔40%。
當然郎中劉處理的本案最後調解結案,我覺得對於都是老百姓的案子,調解是一個非常好的解決手段。
法條指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劉澤洋 律師
就職於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