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單位應支付工資-新法制報-中國江西網首頁

2021-01-19 中國江西網

活動現場

    春節過後,為提高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2月14日上午,新法制報社聯合省律師協會主辦的第535期「公益律師進社區」活動,攜手南昌市青山湖區普法辦在全區5個鎮、街道、園區開展外出務工人員暨返鄉「法律明白人」專題培訓,各村法律明白人骨幹及普通法律明白人共400餘人參加了培訓。

    活動中,各鎮、街道、園區聘請的公益律師結合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外出務工人員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自覺守法、遇事找法,提升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受到了外出務工人員的一致好評。

    ◎文/圖 首席記者方維芳

    為規避勞動糾紛風險支招

    當天,「公益律師進社區」活動在全區5個鎮、街道、園區同步展開,各培訓現場的公益律師結合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外出務工人員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自覺守法、遇事找法,提升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在京東鎮桃湖產業園的主會場,50餘名佩戴「法律明白人」胸章的外出務工人員齊聚一堂,認真聆聽「法律明白人」專題培訓課,培訓由江西聽訟律師事務所歐陽文華律師主講。

    「你們知道外出務工人員常見的勞動法律風險由哪些嗎?」歐陽文華律師的問題,很快吸引了參與培訓人員的注意。「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加班不給加班費」,「受了工傷得不到賠償」……大家你一言我一語,紛紛回答自己遇到的勞動糾紛。

    歐陽文華律師介紹,外出務工人員常見的勞動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是否籤訂、如何主張加班費、社會保險是否需要繳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工傷與人身損害競合如何主張權利等。歐陽文華結合案例分別講解了外出務工人員常見的勞動法律風險,並支招如何避免。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勞動者在什麼時候提出雙倍主張能獲得法律支持?歐陽文華進一步解釋,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可以提出仲裁。

    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當月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是不包括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按照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等。

    「很實用,以前只知道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但不知道具體怎麼主張。我以後遇到這樣的情況就可以應對了。」桃湖村法律明白人曾文紅告訴記者。

    醫療期內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

    短短一個小時的培訓中,參與培訓的法律明白人邊聽講同時認真做筆記。「我們每個人都是勞動者,律師講的都是我們身邊發生的事,以前沒有渠道了解,現在有免費培訓的機會當然要認真學習。」桃勝村法律明白人熊風保告訴記者,律師講述的一個關於用工期間生病的案例他身邊就有一個,幾年前他朋友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至今還在做康復治療,用人單位讓他回家養病也沒有發放任何工資,一家人生活陷入困難。

    歐陽文華介紹,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醫療期以及醫療期工資待遇問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另外,《江西省工資支付條例》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傷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病傷假工資,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之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樹立良好法律明白人形象

    青山湖區司法局局長袁常州介紹,在務工人員返城高峰前舉辦此次培訓活動,培養了外出務工人員的法治觀念,提升了他們的法律素養,也使他們掌握了必備的法律知識,樹立了必須的法律意識,懂得了必要的用法途徑。

    青山湖區司法局紀檢組長丁玫告訴記者,藉助外出務工的法律明白人返鄉的機會,把大家集中起來進行法律培訓,讓他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讓他們走出去能夠把自己的所學所知帶動自己的身邊人,也給青山湖區樹立一個良好的法律明白人的形象。

    以案說法

    僱員受傷僱主應當賠償

    【案情】2017年8月26日,方某打電話給魏某,讓他到某大學食堂安裝油煙機,每天給200元報酬。魏某欣然前往,誰知剛工作三天,安裝油煙機時魏某從腳手架上摔下。方某和承包食堂的老闆劉某急忙將受傷的魏某送至醫院治療,住院33天,共計花費醫療費89278.5元。同年10月17日,魏某經鑑定為十級傷殘。魏某多次與包工頭、食堂老闆、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方某認為自己只是牽個頭而已,不應由他賠償;食堂老闆認為自己把活兒包出去,出事自己不應擔責;學校認為食堂已經承包,學校不應擔責。三方都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誰也不肯對魏某進行賠償。魏某極其鬱悶,難道自己幹活時受傷,誰都不用賠償嗎?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定,魏某系從事方某僱傭的事務,雙方形成勞務法律關係,被告方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對魏某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魏某本人未按規範操作,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酌定被告方某承擔60%的責任,原告魏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食堂老闆劉某知道接受勞務的方某沒有相應資質,應當與被告方某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被告無須承擔責任。

    人身損害獲賠後仍可享工傷待遇

    【案情】2015年4月14日,王某入職江西某公司從事家政服務工作,並與單位籤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從2015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止。2017年2月11日,王某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入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肇事司機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2月14日,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構成工傷。2018年4月16日,南昌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王某為十級傷殘。

    根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可以向肇事司機以及該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本案中,保險公司與王某達成和解並向王某支付了11萬元整的賠償。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王某本次受傷還可以認定為工傷。那麼王某可否在交通事故賠償後,再次主張工傷補償?

    【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王某在交通事故獲得賠償後,仍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十級工傷的工傷待遇(包括部分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在交通事故中獲賠的醫療費需要除外。

    最後,經過仲裁委審理,裁決單位向王某支付工傷醫療費4998.4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4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459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7552元;同時裁決單位為王某補繳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的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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