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現狀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勞動者存在部分過錯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一些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因病休假時間遠超醫療期規定,無法繼續從事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嗎?應當承擔何種賠償責任?勞動者是否還存在其他救濟途徑?
經典案例
高某於2013年10月入職YC建設諮詢有限公司,任人力資源主管一職;雙方籤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高某工資為6000元每月(稅後)。雙方籤署「補充協議」約定高某的收入包括包括工資、各類津貼和年終獎金;高某同意按4,000元/月作為繳納社保費和公積金的基數。
2017年3月1起高某的薪資由原來的7千元調整至稅前8400元。2017年6月-9月,YC公司向高某支付高溫費共計800元。2017年10月,YC公司向高某支付過節費300元。2017年11月24日起,高某向YC公司請病假,YC公司按照高某工資的80%標準支付高某病假工資。
2018年9月7日,YC公司向高某出具協議解約暨補償金等費用結算明細,載明雙方於2018年8月31日協議解約,YC公司將支付原告解約補償金、代通知金、醫療補助金。高某對此未予接受。
9月20日,YC公司向高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你自2017年11月24日起連續病假,截至2018年8月14日,你的醫療期6個月已期滿,至今已一月有餘。你繼續遞交病假單公司不認可。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解除日為2018年8月31日。
高某於2018年9月21日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YC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等。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5,819.60元、代通知金6,720元、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費42,983.52元;不支持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高某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1,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按照高某工作年限4年多的事實,病假工資應按工資的80%計發。2、YC公司在高某醫療期屆滿後,與高某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解約,因此,YC公司需向高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最終,法院判決YC公司向高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2360元,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工資6720元,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50832元。
應對建議
結合案例,在理解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何為無過失性辭退
顧名思義,無過失性辭退即是在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由於某些客觀原因,勞動者不能繼續從事用人單位所需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相關規定不包含工傷的相關情形。醫療期是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導致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期間,勞動者可以根據其工齡條件依法享受停工醫療並發給病假工資的時間。此外,在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此種情形應當注意「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崗、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強調企業在此情形下應當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此情形即情勢變更,由於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發生變化,無法繼續履行。
2、無過失性辭退的程序正當
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這要求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符合上述的法定條件,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通知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工會監督。用人單位應當將辭退相關程序通知工會,接受工會監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四)》第12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39、40條規定但未按照43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運用非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時,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辭退成本,具體如下:
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前通知期工資(代通知金):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通知員工,若未提前通知員工,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
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醫療補助金。
4、勞動者能否領取失業金
勞動者遭受無過失辭退時,除了上述賠償金待遇外,還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領取失業金。正常參保繳納失業保險後,無論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等情形,均可以向社保部門申領失業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