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女教師劉伶利,因患癌在生前被學校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和熱議,四川日報民情熱線(028)86968696也接到不少讀者諮詢:勞動者患病期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患有重大疾病的員工,企業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記者採訪了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相關人士。
「在企業職工患病醫療期內,企業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位人士介紹,根據勞部發[1994]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為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勞動者患病後可以享受3到24個月的醫療期。
這裡的「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不能痊癒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職工患病後,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怎麼辦?根據規定,如果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職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則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如果醫療期滿了,職工又患了難以治療的疾病,那麼經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
這位人士介紹,職工患病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滿後,職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企業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予職工經濟補償,並且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記者 劉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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