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12月16日,祁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正式成立。這意味著該縣回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獨立、公正辦案的本位,強化勞動人事仲裁「準司法」的定位。
然而從近日祁東縣勞動仲裁院裁決的一起勞動維權仲裁案中看到了仲裁院的諸多違規違法行為,仲裁院對當事人的仲裁出乎人意料:居然連用人單位違法收取押金、未給勞動者購買五險、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導致失業的經濟補償、未籤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都不予支持,駁回申請訴求。
這事要從當事人唐女士應聘到祁東縣某某國際大酒店說起,2016年3月5日,唐女士應聘至祁東縣某某國際大酒店做保潔員,2016年5月5日,酒店向唐女士收取了200元的押金。2020年,疫情爆發導致諸多企業被迫停業,這酒店也受到了波及,從而這家酒店也拖欠員工工資達3個月之久,隨後員工們於2020年5月22日去社保局維權,要求酒店支付工資。誰知道參加維權的員工有幾個人被辭退,理由是聚眾討薪。
無法,這些被辭退的員工只能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哪知道祁東縣勞動仲裁院卻是院深檻高,完全不把這些弱勢群體放在眼裡。
拒收材料,荒唐至極!
有員工送勞動仲裁申請書到仲裁院,第一次拒收,理由是法律條款過於清楚,需要重新寫,說法律條款他們懂,不需要把條款寫得這麼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那麼很簡單的一個道理:無論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否將法律條文寫得怎麼樣,只要有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及時間等,作為勞動仲裁行政機構都要收取材料並予以立案,而法律條文才是真正獲得支持的理由,祁東縣勞動仲裁院拒收材料簡直是荒唐至極。
用人單位收取押金不予認可?
酒店收取所有應聘者200元押金不予認可,唐女士的勞動仲裁書上面寫得非常清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押金條尚不足以證明酒店收取押金是違法的行為嗎?何況不只一人被收取押金。
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唐女士自酒店開業就在上班,2016年3月5日到2020年6月底為止,在祁東縣東方國際酒店有限公司上班,共4年零2個月25天。公司是包吃包住的,沒有籤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本人購買五險一金。在寫申請書時把請求經濟賠償金寫在了事實與理由中,仲裁院不予裁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法可依,為何寫在事實和理由上面就不能裁定經濟補償呢?理由是沒有寫進訴求上面,那麼一個簡單而又明顯的道理:仲裁院受理材料時根本就沒有看過材料,如果看過材料的話就一定會要求重新寫訴求,就會、必須跟申請人說明不寫進訴求上就不能裁定。
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無論是固定期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都是要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祁東縣勞動仲裁院院長曾跟記者說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記者要這個仲裁院的院長拿出法律條文來證明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這位院長氣勢洶洶的問記者懂不懂法律,記者弱弱的說懂一點,這位院長就說既然懂一點就沒必要拿依據出來給你看。說記者斷章取義,事實上這位院長大人才是真正的斷章取義。
既然這份裁定書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來裁定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盤點祁東縣勞動仲裁院的做法,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祁東某某國際酒店5月22日就拖欠工資向祁東縣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而結果是將領頭去投訴的員工辭退,用人單位則不了了之。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祁東縣勞動仲裁院卻是以種種藉口拒收材料。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祁東縣勞動仲裁院未能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申請人。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祁東縣勞動仲裁院就從未書面通知過當事人具體開庭時間,僅僅是當事人自己天天去仲裁院詢問。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祁東縣勞動仲裁院裁決的案件基本超出這個期限而沒有任何解釋。
第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而祁東縣勞動仲裁院卻以休年假等理由不予理會。
以上種種均可看出祁東縣勞動仲裁院不作為、亂作為。有句俗話:當官不與民做主,不如回家種紅薯。象這樣的官僚回家種紅薯都不配,只配回家挑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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