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對歐普訴歐普特商標侵權糾紛案再審宣判

2020-12-14 中國新聞網

宣判現場。中新社發 付錦滔 攝

中新網廣州4月22日電 (索有為 全小晴 鄭英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4月22日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市華升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再審案公開宣判,華升公司因惡意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被判賠償300萬元。

「歐普」訴「歐普特」 為何兩次敗訴?

2016年8月,歐普公司發現,華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歐普特字樣標識的燈類產品,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遂將其訴至法庭,請求判令對方立即停止在燈類產品上使用「歐普特」商標,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300萬元。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的商標與歐普公司的註冊商標不構成近似,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足以區分兩者,故而華升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歐普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歐普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一字之差 商標侵權到底該如何認定?

廣東高院再審查明,歐普公司生產的歐普牌燈飾燈具先後被省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其註冊商標先後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歐普註冊的商標具有了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法院認為,華升公司在檯燈、小夜燈等燈類產品中使用的商標雖然與歐普註冊商標有所不同,但對應的文字「歐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對應的英文「OUPUTE」與「OPPLE」在字母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也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的讀音相似,從而使其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公司仍然將近似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極易使消費者認為商品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繫,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歐普公司的商業利益。遂認定華升公司侵犯歐普公司商標專用權,判令華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為何判定300萬懲罰性賠償?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對華升公司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廣東高院審理查明,早在2011年10月,「歐普特」 「OPTE 歐普特」商標在燈類商品上被申請註冊,因與「歐普」商標近似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華升公司明知「歐普特」商標不能用在燈類商品上,仍然將「歐普特」商標註冊在其他類商品上,然後跨類別地使用於燈類商品,在網上購物平臺等大量銷售,且銷售的產品還因生產質量不合格被行政處罰,給歐普公司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

根據中國商標法規定,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使用懲罰性賠償。法院認為,華升公司作為同一行業的經營者,在明知歐普公司及其商標所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情況下,仍故意模仿、使用多個與歐普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質量不合格,其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按照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侵權人的持續侵權時間確定賠償基數,並按照上述認定數額的三倍,結合權利人的訴訟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華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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