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聘入職,需要辦理入職登記,籤訂勞動合同等手續,那麼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同樣要辦理相關手續,譬如離職交接、結清工資、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辦理檔案轉移等手續,有些單位在員工離職時,往往是疏忽或者員工離職時不歡而散,而有意或無意就沒有及時辦理這些手續,這無形中給單位留下了後患,往往可能要為此付出代價。
下面我們藉助百家號平臺,在合肥律師劉志漢的運營號上,分享一個真實案例(案號2020遼民終2473號),由於用人單位未及時給離職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未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給員工造成的損失,被法院判決賠償13萬左右。
●1993年1月,付某某至遼寧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處工作;2014年1月,付某某向公司提出辭職,自此未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至2014年1月。付某某檔案現在公司處。2017年6月28日,付某某達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但至今仍未能辦理。2019年4月17日,付某某向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將檔案轉交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具相應解除手續並支付退休金待遇損失513,600元(6420元/月×80個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仲裁委作出不受理的仲裁裁決,付某某不服訴至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判決,公司未及時轉移檔案,導致付某某無法領取退休待遇,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付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辦理檔案關係轉移手續,並給付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的退休待遇損失134,820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律師說法★★★★★
★第一,勞動者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用人單位無權設置障礙。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系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無須用人單位同意。在前述案例,單位認可職工付某某於2014年1月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那麼雙方的勞動關係應於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一個月後即2014年2月就解除,應在解除時及時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些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千萬要注意,不要把法律義務當作法律賦予的權利,這弄不好在限期內沒有履行義務,要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第三,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的工作需要常態化。有些單位因為規模小或者為了減少人員,人力資源沒有設為部門或工作由其他人員兼任,這都沒有問題,但是員工自入職到離職,這些手續需要及時限期辦結,譬如入職時候規章制度的告知、勞動合同一個月內籤訂、社保登記、離職時交接辦理、出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及社保轉移手續等等,這些一旦逾期沒有辦理,員工由此主張單位賠償損失,單位都將為此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