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證監局披露對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於近期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發現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對外投資未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瑕疵、個別合同未合理處理等問題,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公司予以警示,提醒公司及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責任編輯: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