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簡單啊,帶個律師去,這種錢不能省,而且相對來說律師費是一筆很小的錢。撕逼的事讓律師去,女主負責裝優雅、可憐就行。
首先,不接受支票付款,一般人不熟悉支票,很容易被坑,萬一對方在女主兌現之前掛失了,或者在支票上做點啥手腳,又或者是對方壓根是空心大佬倌,開的空頭支票,那女主上哪說理去?
不排除對方就是為了獲取女主愛錢不愛情的證據,羞辱了女主,還拿著這些證據去給他兒子看。那豈不是人財兩失?
如果對方一定要付女主兩千萬,請讓她銀行轉帳(必須是不可撤銷的銀行轉帳)或者交付現金,並且要及時兌現,不能分期、不能附期限。否則到時候對方反悔不付款了,女主不是乾瞪眼?
其次,注意籤個贈與合同。明確對方心甘情願贈與你 2000 萬元。如果沒有這個合同,對方可能在付款以後轉眼就以女主向她借款為由或者轉帳錯誤為由起訴要求返還借款。這種情況下女主存在敗訴的可能性。如果到手的錢沒有餘熱,馬上就被法院划走了,那不是很無辜?
籤訂贈與合同以後,還有一個要點,就是要求對方在合同籤訂當時,或者籤訂之前就必須要付款。否則,對方是有權反悔的,法律還支持她反悔。在法律上,這叫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按照這個贈與合同的性質,對方肯定會在合同裡約定你有「離開 xx」的義務。但是如果女主有議價權的話,可以口頭保證或者通過其他形式保證,最好不要寫在合同裡。因為這樣做也有可能導致贈與方合法撤銷贈與,原因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一定要把「離開 xx」寫在合同裡,一定要約定得具體明確,比如什麼叫「離開」?是不得靠近他百米範圍內,還是不得與他聯繫,亦或者是不能與他發生男女關係?約定明確,是為了防止對方事後耍賴。
還有一個要點,注意讓對方夫妻雙方都在合同上簽字。防止惹來老婆同意花錢讓女主離開兒子,老公稱老婆贈與共有財產未徵得其同意贈與無效的官司來。
再次,注意把整個交易過程錄音(如果有條件錄像),為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留下足夠證據。
這筆錢需要納稅,不要想著避稅的問題,否則可能會被對方舉報。雖然首次逃稅不會有牢獄之災,但是補繳 + 罰款,可以讓女主白白為國家打工甚至破產。這種偶然所得的稅率不低,20%,罰款更重,是應繳稅款的 0.5-5 倍。如果不申報納稅被舉報,補繳稅款 400 萬 + 最高罰款 2000 萬=2400 萬,女主這一趟白玩,損失一個富二代男友不說,還可能惹來 400 萬欠款。
所以說這筆稅款不能省,都這麼有錢了,覺悟不能太低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