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業敲詐勒索罪成立,獲刑十年六個月

2021-12-30 海東日報

3月19 日,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利用網際網路法庭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敲詐勒索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王建業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正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文輝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35萬元。

經審理查明,富森公司在平安鎮南村南山區域進行富森物流園項目建設。2017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建業以富森物流園項目施工時損毀了其位於平安鎮南村南山旱地灣「祖墳」為由,與被告人王正軍、周文輝及家族人員到富森物流園項目施工現場,王建業持鋼釺威脅施工人員,並將鋼釺、鐵鍁扔到施工車輛前強行阻停施工,後用木棒將項目部門口牌匾及門前旗杆底座的金屬字損壞。當日下午得知該項目工程仍在施工,王建業等人再次到施工現場阻止施工,王建業手持石塊打砸項目部辦公桌,致使富森物流園項目停止施工。經鑑定被損壞物品價值為1180元。次日上午,王建業、王正軍及家族人員在現場辱罵、毆打村鎮幹部,再次哄鬧阻止施工。後王建業授意王正軍、周文輝向富森集團先提出將山挖一遍尋找屍骨、請108名喇嘛念經49天、尋找風水寶地安葬等要求。2018年1月底,王正軍給富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林打電話要求解決「祖墳」被挖一事,後王建業、王正軍、周文輝到鄒某林辦公室與其進行談判,期間王正軍、周文輝按照王建業事先授意提出以上要求,在鄒某林表示無法實現其要求後,周文輝又按照王建業事先授意提出賠償數額至少在100萬元以上。後王建業提出賠償35萬元的要求,鄒某林被迫答應。2018年1月30日富森公司向王正軍轉帳35萬元。王建業將該款進行分配,並與其兄王某功、其弟王某忠各分得9.9萬元,周文輝母親王某英分得3000元,餘款5萬元以寺廟香火錢為由交其妻子保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糾集被告人王正軍、周文輝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建業糾集他人強行阻止施工,採用暴力砸毀他人財物,授意被告人王正軍、周文輝實施要挾行為,並分配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正軍、周文輝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文輝所起作用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業、王正軍、周文輝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的辯解、辯護理由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為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法院先後召開六次庭前會議。應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依法通知了百餘名證人。庭審中,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均出示了相關證據,部分證人出庭作證,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陳述、舉證、質證、辯護等訴訟權利。對公訴機關列舉的七起違法事實,法院認為,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三被告人雖有違法行為,但不符合「兩年之內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認定標準,依法未認定為惡勢力。整個庭審活動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了全程直播,做到了公開、透明。

 

來源:平安區人民法院網

監製/李玉嬌  責編/金顯花  編輯/馬正豔

本報新聞熱線:0972-8689599


點亮願疫情早日結束

相關焦點

  •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之界分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答應在日後某個時間、地點交付財物,其暴力實際起的是與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一樣的脅迫作用,只是因為其不是作為當場佔有他人財物的手段,所以,不能定搶劫罪。但是如果其暴力造成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5]  以上觀點雖然突破了暴力不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的傳統理論,但是,這種觀點將暴力限制在非當場取得財物的場合。
  •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罪是指什麼?
  • 如何維權才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罪的基本構造是: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作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爭議最大的,是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到底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很多學者認為,這是不構成犯罪的。
  • 員工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界限
  • 案例研讀 | 敲詐勒索罪,那麼遠又這麼近?
    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的數額達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就已經屬於「數額較大」。而行為人在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便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凡存在上述情形的,都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可見,無論事出何因,一旦滿足了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皆可能構成犯罪。
  • 【律師實務】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具體到敲詐勒索罪來說,就是看在案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敲詐勒索罪的每一個構成要件,即能否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能否證明被告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由於程序、證據方面的問題適用於很多類型的刑事案件,涉及的內容也很多,所以不對此進行過多論述。本文主要是從構成要件方面分析敲詐勒索罪的無罪辯護要點。
  • 採用恐嚇、威脅手段的維權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那麼,如何正確區分正當的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為維護合法權益以威脅、脅迫方式獲取高額賠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曙光敲詐勒索案案例要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採取威脅脅迫方法獲取高額賠償款的行為屬於維權過度,不應被認定敲詐勒索罪。
  • 採用恐嚇、威脅手段的維權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並不具備敲詐勒索犯罪中「威脅或要挾」的特徵,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對於這類通過要挾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的行為,可構成敲詐勒索罪。按照佔有說的立場,盜竊犯的佔有亦應給予保護,強取行為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符合自救行為的條件,可以阻卻違法性。按照平穩佔有說或合理佔有說,如果自己的財產是被對方奪取的,對方的佔有不是平穩佔有或有合理根據的佔有,就無須用法律加以保護,取回所有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他人的盜竊行為經過了相當時間,對方的佔有已經是平穩佔有或合理佔有的,取回所有物的行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 柏浪濤:敲詐勒索罪與行使權利的區分
    甲在行使權利,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判斷重點應放在行為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一,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財產請求權,在行使權利,則表明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行為人要有請求權,需要有請求權基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 【證據系列】敲詐勒索罪證據指引
    如果是在合法債務催討過程中使用了帶有威脅性語言、舉動的,一般不以敲詐勒索罪論處。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3)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而提供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定罪; (4)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者所贏賭資為敲詐勒索對象的,一般不以敲詐勒索罪認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5)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
  • 案例: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的準確界定和區分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康、劉碩、劉峰、劉少波、劉廣樂、劉明瑞、李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與被害人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採用威脅、滋擾等方法強行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強行終止合同並迫使被害人搬出房屋,後拒不退還應退錢款,從而獲利,其中劉康、劉碩、劉峰、劉少波、劉廣樂、李玲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劉明瑞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 西鄉吧吧主涉黑,獲刑一年四個月
    朱歷軍涉黑案今年七月底在陝西城固縣法院一審宣判,百度西鄉吧吧主鄧某獲刑。
  • 【規範整理】敲詐勒索罪刑法規範總整理(2019.9.13更新)
    搶劫罪刑法規範總整理(2019.3.27更新)敲詐勒索罪刑法規範總整理【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僱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採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 山東省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詳細標準
    一、基本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百姓事,身邊法】以恐嚇、威脅或要挾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佔為己有,構成敲詐勒索罪
    >——趙某、王某1、劉某某敲詐勒索案【裁判要點】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罪以作為方式實施。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財物,即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
  • 獲刑25年!
    檢察官在引導偵查中發現,雖然黃大慶團夥實施的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詐騙、非法採礦、妨害公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達40餘起,足以反映出黃大慶團夥的惡劣程度和危害性,但這些系列案卻多是獨立的個罪,公安機關報捕時也是以獨立個案進行報捕。因此,僅從這些看似毫無關聯的個案上,無法明顯看出黃大慶團夥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案件如何定性?
  • 敲詐勒索罪名的新用途
    訪民馬改娣被判敲詐勒索罪,讓我們看到了一種奇特的定罪方式,以及背後的一個矛盾的政府。一種可接受的解釋是:因為隨勞教制度的廢除,地方政府對付訪民已無得心應手的工具了,所以,需要開發新產品,但依法治國的中央政府是不可能為地方政府的特殊需求定製新產品的,只能新酒裝舊瓶,敲詐勒索罪名因此升級換代了。我在人民法院網上查閱了有關因上訪而被判敲詐勒索罪的案例,搜索結果令人驚詫,僅2014年公布的此類判例竟有上百則,因特殊原因未公布的判例還不知有多少。
  • 刑事審判參考 | 利用網絡敲詐勒索與正當維權的界限
    我們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案件,具體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周祿寶的行為符合刑法和《解釋》關於敲詐勒索罪的相關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要挾,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其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物——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
  • 高郵這位少年「黑社會老大」獲刑八年半,還有這些逞兇鬥狠的也被判了?
    據了解,2018年,高郵市法院共審結涉惡類罪名案件62件148人,其中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2件,涉案21人,有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成員多是未成年人,侵害對象也以未成年人為主,影響較為惡劣,團夥「老大」獲刑8年半。高郵少年惡勢力團夥受審「老大」一審獲刑八年半徐某,1986年出生,高郵本地人,無固定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