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讀 | 敲詐勒索罪,那麼遠又這麼近?

2021-12-25 周公觀娛
對大多數人來說,除了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盜竊、搶劫、醉駕等罪名,刑事犯罪好像都離自己比較遙遠。但是,有這樣的一類刑事犯罪,跟普通人的生活可以說是「那麼遠又這麼近」。說「那麼遠」,是出於一般人的天然心態;說「這麼近」則是因為,這些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機率並不低,甚至有些我們覺得看似合理的情景,也有可能觸犯該等罪名。敲詐勒索罪就是其中一個例子。近年來,時不時就會出現一些較為特別的敲詐勒索案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其中,消費者維權、職業打假、索要「分手費」等場景尤為典型。事實上,我國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有其自身的法律要件:2. 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關係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強制,對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施暴力、揭發隱私、揭發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3. 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的數額達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就已經屬於「數額較大」。而行為人在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便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凡存在上述情形的,都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可見,無論事出何因,一旦滿足了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皆可能構成犯罪。但與此同時,刑法具有謙抑性,必須適當控制刑法的處罰範圍,不能動輒將不當的行為歸為犯罪。今天,我們就通過幾個典型案例,來一探敲詐勒索罪的邊界。
1. 索取的金額遠超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規定,已非正常的消費者合法維權的行為。實際是打著維權的旗號,假借消費者索賠的名義,以檢舉、揭發的手段相威脅,達到自己勒索財物佔為己有的非法目的,構成敲詐勒索罪。——黃勇敲詐勒索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申43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2. 消費者在發現消費產品存在瑕疵時,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要向媒體曝光相要挾,借維權之名索取他人錢財的,構成敲詐勒索罪。——魏永瑞、毛留陽敲詐勒索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2號刑事裁定書】3. 以報警為條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及親屬賠償,沒有超出民事糾紛的維權範疇,即使作為商談賠償的條件,亦不宜與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作同一性質的評價;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是否相符屬於當事人在自行解決民事糾紛中自由表達訴求的民事意思自治的範圍,即使維權過度,也不宜以刑法中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來規制。——李某、嶽某敲詐勒索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9)魯0602刑初424號】4. 被害人與被告人交往期間自願支付的分手費刑法不予追究;但被告人若基於交往期間被害人所作承諾,事後以威脅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罪。——賈小雅敲詐勒索案【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晉市法刑終字第62號】5. 無證據證明打分手費借條時有威脅或者脅迫情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自訴人鄒某某以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案【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號】1、索取的金額遠超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規定,已非正常的消費者合法維權的行為。實際是打著維權的旗號,假借消費者索賠的名義,以檢舉、揭發的手段相威脅,達到自己勒索財物佔為己有的非法目的,構成敲詐勒索罪。——黃勇敲詐勒索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申43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被告人黃勇明知電視臺播放的醫藥廣告可能存在虛假宣傳、誇大療效等情況下,仍在全國三百餘家電視臺購買數百種藥品,並以檢舉、揭發為由,向各電視臺索賠幾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因此以敲詐勒索的罪名被起訴。黃勇購買的電視臺醫藥廣告中的藥品僅幾十元,而其向電視臺索賠的數額為幾千元到一萬元不等,索取的金額遠超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規定,已非正常的消費者合法維權的行為,無論是在行為方式、動機、索賠金額上都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消費者索賠行為完全不符。法院據此認定,黃勇在兩年時間內向全國三百餘家電視臺以相似的手段勒索錢財,根本目的是借打假勒索錢財牟利,客觀上利用電視臺害怕被檢舉、處罰的情形,假借消費者索賠的名義,以檢舉、揭發的手段相威脅,達到自己勒索財物佔為己有的非法目的,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2. 消費者在發現消費產品存在瑕疵時,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要向媒體曝光相要挾,借維權之名索取他人錢財的,構成敲詐勒索罪。——魏永瑞、毛留陽敲詐勒索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2號刑事裁定書】被告人魏永瑞、毛留陽在鄭州市惠濟區某飯店用餐時,發現該飯店使用的鄭州市某消毒餐具有限公司加工的消毒餐具不乾淨,即通知該公司人員到場,聲稱要將此事在媒體曝光,並對餐具、飯店進行了拍照。後以此相要挾,於次日下午,向該消毒餐具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5000元,得款後,二人當場將所拍照的證據銷毀。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假借維權之名謀取不義之財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懲處。被告人魏永瑞、毛留陽作為消費者,發現其消費產品存在瑕疵時,不是依法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憑藉自己的特殊身份,借維權之名,以要向媒體曝光相要挾,索取他人錢財,其行為不僅喪失了職業操守,亦構成了犯罪,應依法予以懲罰。

3. 以報警為條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及親屬賠償,沒有超出民事糾紛的維權範疇,即使作為商談賠償的條件,亦不宜與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作同一性質的評價;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是否相符屬於當事人在自行解決民事糾紛中自由表達訴求的民事意思自治的範圍,即使維權過度,也不宜以刑法中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來規制。——李某、嶽某敲詐勒索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9)魯0602刑初424號】搶劫犯王X攜帶膠帶、電棍到被告人李某經營的煙臺市某足療店內,採取持電棍電擊、毆打等暴力手段,對本案被告人王某實施搶劫,在搶劫過程中被聞訊趕來的被告人嶽某、李某等人制服、控制。後被告人李某、嶽某、王某以要麼將王X搶劫一事報警,交由警方處理,要麼賠償被告人王某5萬元私下解決為條件與王X及親朋商談,王X及親朋答應以賠償方式解決。次日下午,王X的親屬在來煙臺的途中向警方報案,公安機關於當晚將被告人李某、嶽某、王某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嶽某、王某在被告人王某遭到王X暴力搶劫,王某的人身權利受到王某的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下,以報警為條件要求王X及親朋賠償,沒有超出民事糾紛的維權範疇,何況公民在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時選擇報案也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即使作為商談賠償的條件,亦不宜與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作同一性質的評價。對於被告人提出的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是否相符問題,本院認為,這一問題屬於當事人在自行解決民事糾紛中自由表達訴求的民事意思自治的範圍,即使維權過度,也不宜以刑法中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來規制,因此認為本案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4. 被害人與被告人交往期間自願支付的分手費刑法不予追究;但被告人若基於交往期間被害人所作承諾,事後以威脅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賈小雅敲詐勒索案【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晉市法刑終字第62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賈小雅與被害人張某原系情人關係。後二人產生矛盾,協商分手,張某給被告人20萬元分手費。後被告人與張某又繼續來往。被告人以曝光二人關係、舉報張某為由相要挾,先後向張某索要財物,其中包括買房款20萬元、分手費10萬元。被告人多次敲詐勒索所得共計9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害人張某在與被告人賈小雅交往期間,自願支付被告人20萬元分手費,系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其不願與被告人交往後,受到被告人的威脅,其出於不願將與被告人的情人私情公布於眾,而支付被告人錢款90萬元,並非出於其自願。被告人與被害人交往期間,是否答應為被告人購買房屋,並不能成為被告人事後以威脅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的理由,且被告人索要錢財的主觀目的明確,社會危害性相對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90000元。

5. 無證據證明打分手費借條時有威脅或者脅迫情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鄒某某訴謝某犯敲詐勒索罪案【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號】

 

案情簡介:

自訴人鄒某與被告人謝某曾經繫戀愛關係。後雙方協議分手,鄒某於當日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其欠被告人現金3萬元。後到期未能支付。被告人一人找到鄒某,鄒某寫下借條一張,載明其借到被告人10萬元,此前3萬元欠條作廢。後被告人找到鄒某要求還錢,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認為: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脅迫的手段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敲詐的行為。鄒某訴稱謝某糾結社會上的人來其公司鬧事,逼迫其按照謝某的意思寫下10萬元借條,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被告人在鄒某打借條時對其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借條是在僅有鄒某與被告人二人在場的情況下,鄒某自已親筆書寫的。綜上,自訴人鄒某指控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謝某無罪。

可見,對於敲詐勒索罪,有以下兩個需要注意的關鍵:

 

一方面,敲詐勒索罪關注的是行為人是否存在威脅或要挾以至於對被害人產生精神強制的行為。至於而行為人是否實際得到財物,只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影響罪名的構成。反言之,若不能證明有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行為人基於某種協議拿到了錢財,也不屬於以敲詐勒索罪論處的情況。

 

另一方面,一旦有了威脅或要挾行為,那麼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且後果較為嚴重。該罪門檻較低,敲詐勒索金額達到2000元或者2年內敲詐勒索過3次以上即可構成犯罪。並且,該罪最高刑期可達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對於每項要件是否成立,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判斷,很難一概而論。但無論如何,這些屢屢發生的敲詐勒索案例還是給我們提了個醒:不論事出何因,不論是主張自己的權利還是作出個人生活的選擇,都應當以法律作為最後的底線和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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