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指什麼?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5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50%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中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8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