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敲詐勒索罪與行使權利的區分

2021-12-26 哈中柏杜法考

 柏浪濤

     例1,甲的摩託車被乙偷去,甲恐嚇乙:「3天之內若不將摩託車交回,就小心你的狗命!」乙被迫將摩託車交還給甲。甲在行使權利,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判斷重點應放在行為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一,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財產請求權,在行使權利,則表明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行為人要有請求權,需要有請求權基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第二,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恐嚇行為。這是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也即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以此威脅對方給錢。

  

     例2,乙拖欠甲10萬元,總是不還。甲對乙說:「你若再不歸還,小心你的狗命!」乙被迫歸還。甲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若實施非法拘禁,也不構成綁架罪,但構成非法拘禁罪。

    例3,某W姓明星的情婦甲向該明星聲稱:「你若不賠償我青春損失費三千萬,我就將咱們的那些醜事曝光。」首先,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表明甲不是在行使權利,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甲的行為屬於恐嚇行為。甲構成敲詐勒索罪。

   例4,王某得知局長劉某有嫖娼事實,便要求劉某給自己1萬元,否則將此事向公安機關告發。王某根本就沒有權利要求1萬元,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且行為屬於恐嚇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這表明,公民雖然有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的權利,但是不能將此作為勒索財物的手段。

(1)請求權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雙方存在爭議。在這種爭議場合,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不確定。在此前提下,行為人若使用恐嚇手段勒索錢財,而非訴諸法律救濟渠道,則推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例如(2007年第63題),職員丙被公司辭退,要求公司支付10萬元補償費,公司認為不用支付。丙威脅:若不支付,會將所掌握的公司商業秘密出賣給其他公司使用。在該筆補償費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上雙方有爭議。在這種情形下,丙使用恐嚇手段,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基於此,推定丙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丙聲稱:若不支付,會向勞動仲裁委起訴,則不屬於恐嚇手段,也表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聯繫到華為職工事件,華為離職職工李洪元與華為就離職補償有爭議,李洪元若沒有採取恐嚇手段,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請求權有事實依據 和法律依據,但請求數額有無法律依據,法律上是否支持,存在爭議。這種場合,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即使使用恐嚇手段,也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請求數額過大,法律上肯定不支持,則表明行為人對超出部分有非法佔有目的。

    

    例1(2006年第15題),甲到乙的餐館吃飯,在食物中發現一隻蒼蠅,遂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為由進行威脅,索要精神損失費3000元。乙迫於無奈付給甲3000元。甲的請求權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是,請求數額(3000元)有無法律依據,法律上是否支持,有爭議。在這種場合,甲沒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且手段也不是恐嚇手段,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假如甲的手段是恐嚇手段,比如「三天內不給錢,就砸店」,也不能推定甲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定敲詐勒索罪。

   例2,黃靜購買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腦,出現質量問題,在華碩維修時,黃靜得知CPU是測試樣品,並得知,若英特爾公司知道華碩出售測試樣品,會嚴厲懲罰華碩。黃靜基於質量問題要求華碩對其懲罰性賠償500萬美元,否則會將此事告知英特爾。後華碩主動告知英特爾。在賠償的請求權上,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上,但是在賠償數額上,500萬美元,我國法律肯定不會支持,這一點法律上沒有爭議。這表明,黃靜有非法佔有目的。接下來重點是黃靜的手段是否屬於恐嚇手段?當時有意見認為,黃靜了解的是華碩的商業秘密,黃靜以揭發商業秘密相威脅,屬於恐嚇手段,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後來司法機關認為,「英特爾禁止出售測試樣品」是電腦行業許多人都知道的事情,不屬於華碩的商業秘密,不會讓華碩產生恐懼心理,事後華碩主動向英特爾告知此事,也印證這一點。因此,黃靜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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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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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系列】敲詐勒索罪證據指引
    如果是在合法債務催討過程中使用了帶有威脅性語言、舉動的,一般不以敲詐勒索罪論處。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3)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而提供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定罪; (4)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者所贏賭資為敲詐勒索對象的,一般不以敲詐勒索罪認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5)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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