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銀河生效「擔保案」申請再審

2020-12-24 同花順財經

銀河天成集團合同總金額為3億元的借款案一審判決已生效,旗下上市公司ST銀河(原銀河生物)被判對此借款承擔擔保責任。但近日,ST銀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此舉被指為「投機行為」,是「企圖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通過違法違約獲得利益的主張」。

據了解,銀河天成集團借款後,該公司股東和高管以及旗下上市公司ST銀河對這筆借款提供擔保。不過,ST銀河最終以「未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為由拒絕履行擔保責任,後一審敗訴。一審後,ST銀河曾提起上訴,但因未按時繳納二審訴訟費,被最高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

3億元借款擔保承諾生變

「銀河系」母公司銀河天成集團共有三個自然人股東,其中,潘琦持股52.27%,其弟潘勇持股29.09%,其妹夫姚國平持股18.64%。該集團控制ST銀河(000806.SZ)和ST天成(600112.SH)兩家A股上市公司。

2017年,「銀河系」業績隱憂重重,債務高企,資金鍊緊繃,陷入財務危機。據了解,在從金融機構很難獲得借款的情況下,「銀河系」一方面試圖掘金網際網路金融,向社會吸收大量資金,另一方面向朋友和生意夥伴四處融資。

江西商人李昱、李鴻與「銀河系」姚國平是朋友,後者曾多次向李二人提出借款要求,未獲同意。2017年8月,姚國平提出由上市公司銀河生物提供擔保,於是,李二人才同意於當月與借款人銀河天成集團和擔保人潘勇等籤訂《借款合同》,約定向銀河集團出借3億元資金,利息按月利息2.5%執行,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

同時,李二人與銀河生物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潘琦、姚國平及銀河生物時任董事長徐宏軍對此借款分別出具了《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

根據約定,合同金額為3億元的借款分兩步:第一步,潘勇先將其名下5套房產抵押給出借人,之後出借人向銀河天成集團支付借款1.5億元;第二步,銀河天成集團收到第一筆借款1.5億元後,潘勇將其餘3套房產抵押給出借人,抵押手續獲得後,出借人再支付第二筆借款1.5億元。

合同約定:如若在銀河天成集團收到第一筆借款1.5億元後,潘勇未將其餘3套房產抵押給出借人,將視為銀河天成集團根本性違約,出借人有權立即收回第一筆1.5億元借款,且銀河天成集團需賠償出借人1000萬元損失。

出借人李昱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銀河天成集團和潘勇、姚國平當時稱,另外3套房產正以較低的抵押額抵押在銀行,拿到第一筆1.5億元借款後,會優先拿出一部分償還銀行貸款、解除房產抵押,隨後再抵押給借款人。但是,銀河天成集團和潘勇在收到第一筆1.5億元的借款後,並未辦理另外3套房產的抵押手續,「先期抵押的5套房產也都是天井、地下車庫等,價值不高」。

「如今看來,銀河天成集團和潘勇起初的目標就是以不值錢的房產抵押借1.5億元,籤3億元借款合同不過是幌子。」李鴻說。

李鴻認為,該借款事項的擔保方銀河生物也有責任,「如果沒有上市公司擔保,我方斷不會出藉資金給銀河天成集團」。

在合同談判中,李二人曾要求銀河生物依法履行擔保程序和審批。不過,銀河生物最終卻以未披露為由拒絕履行擔保責任,理由是「未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記者獲得的法院裁判文書認定:上市公司銀河生物對該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在擔保合同中,銀河生物承諾「甲方(銀河生物)具備擔當保證人的合法資格,甲方籤署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且已取得公司內部機構的同意」。

「當時合同約定由借款人、擔保人以及銀河生物履行法定擔保程序,是他們沒有履行合同約定。在該借款發生以及該案件判決生效時,最高法在指導案例等方面,也傾向於認定上市公司未履行股東大會等程序的擔保有效。」李昱認為,徐宏軍也是本次借款的擔保人,應當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法規比出借人更專業,銀河生物後來提出上市公司擔保無效,以及現在提起再審申請,是「企圖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通過違法違約獲得利益的主張」。

一審判決生效卻又申請再審

在李二人看來,合同籤訂後,銀河系的「變臉」令人咋舌。

李昱、李鴻就此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11月13日,江西省高院([2018]贛民初65號)判決:銀河天成集團償還本金、利息等款項,逾期未償還的,承擔逾期利息;銀河生物、潘琦、潘勇、姚國平、銀河生物時任董事長徐宏軍等擔保方承擔擔保責任等;其中銀河生物承擔在3億元以內的擔保責任。

一審判決後,銀河天成集團、銀河生物等通過江西省高院向最高院提出上訴。2019年1月15日,江西省高院向銀河天成集團、銀河生物等發出通知,要求在7日內向最高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月18日,銀河天成集團、銀河生物等上訴方的代理人收到該通知。

據了解,繳費期滿後,因未按時繳納二審訴訟費,根據法律規定,最高院依法裁定銀河天成集團、銀河生物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此案一審判決遂已生效。

不過,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獲悉,今年6月,銀河生物(法人代表為徐宏軍)又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其在再審申請中稱,由於自身違反《公司法》十六條規定,因而該涉案擔保行為不發生效力。

李昱表示,銀河生物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明確表示其擔保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且已經取得公司內部機構的同意;此外,銀河生物在其提交的再審申請書中,對其違規擔保無效的意見,大量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於2019年8月6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對於擔保效力的參考意見,但銀河生物卻忽略了會議紀要的公布時間及適用時間。「會議紀要第123條中列明:本紀要發布前已經終審、發布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得按照本紀要精神處理。由此可見,該會議紀要精神不能作為指導本案審查的法律依據。」李昱說。

在李昱看來,銀河生物既沒有提交證據來否定其在《最高額擔保合同》中確認的「且已經取得公司內部機構的同意」這一事實,也沒有對於其主張的違反《公司法》十六條的內部行為啟動嚴格的追責行為。

就此,《經濟參考報》記者多次聯繫徐宏軍,徐未做回應。記者向ST銀河的公開電子郵箱發去採訪提綱,截至發稿,也未收到回復。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教授譚秋桂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程序上來說,訴訟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上訴是直接的救濟權利。銀河生物遞交了上訴狀,卻不繳納上訴費(實際有能力繳納),最高院對銀河生物的上訴按照「撤回上訴」處理。如今申請再審,投機性明顯。此外,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約定銀河生物應依法履行上市公司擔保程序,銀河生物未履行上市公司擔保程序,其責任不在出借人,是銀河生物和其高管違法違規。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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