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守護城市之魂——《畢節市城鄉規劃條例》立法綜述

2021-01-09 畢節試驗區網

畢節市同心大廈(王純亮 攝)

 規劃是城市的靈魂,城鄉規劃要凸顯一個城市的思想、理念和品質。

今年3月29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通過了《畢節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立法法修改後貴州省首個地方性城鄉規劃條例,共計8章54條。《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加強城鄉規劃管理,進一步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生態資源保護、人居環境改善,確保城鄉規劃「一張藍圖繪到底」,切實為畢節試驗區「打贏攻堅戰、建設示範區」提供更加堅強的法治保障。

人民有所呼   立法有所應

小智治事,大智立法。2018年3月初,畢節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在起草法規文本過程中,畢節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做了大量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工作。

2018年3月中旬,畢節市人大常委會積極開展了立法前期調研,發放紙質調查問卷2400份,並通過畢節市人民政府網站、立法工作QQ群、微信群等載體發布網絡調查問卷。其間,收到法規文本起草成員單位的專項調研報告13份,收回紙質調查問卷2372份,網絡調查問卷參與人數1148人,收集意見建議612條。經統計,認為急需對畢節市城鄉規划進行立法規範的有3289份,佔調查問卷總數的93.4%。同年3月底,畢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有關人員到省外考察,通過實地察看、座談了解、查閱資料等方式,考察學習外地的城鄉規劃立法先進經驗。

「城鄉規劃立法要貫徹鄉村振興戰略,突出建設美麗和諧新農村。」「我市城鄉規劃立法要著重解決規劃不連續、不嚴肅的問題。」「城鎮建設規劃區範圍較廣,群眾建房剛性需求與日俱增,這也是立法急需解決的問題。」 在立法座談會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代表對《條例》草案建言獻策、各抒己見。

據介紹,《條例》先後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專題研究4次、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5次,召開立法諮詢專家論證會5次、座談研討會30餘次。通過對收集到的300餘條意見建議進行梳理歸納,對條文內容字斟句酌、反覆推敲,《條例》草案數次易稿,從一審的77條13730字精練到54條8000餘字,歷經三次審議,最終高票通過。

理順管理體制   創新「三會」模式

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決策的制約,注重規劃執行程序監督,才能從制度上杜絕「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的現象。

據此,《條例》明確了部門權限劃分,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為解決中心城區城鄉規劃審批權限管理混亂的問題,《條例》明確畢節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市轄區人民政府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負責中心城區範圍以外的規劃管理事項。

《條例》探索構建了「三會」機制,明確了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和城鄉規劃督察委員會三個議事機構的組成和職能,注重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諮詢專家、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業務人員等不同主體的作用,加強對城鄉規劃決策領導和執行的監督。

此外,《條例》還注重發揮人大機關的監督作用,明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城鄉規劃工作的執行情況開展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監督工作,城鄉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民族歷史文化保護等對公共環境、公眾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城鄉規劃工作執行情況。

解決群眾剛性需求   傳遞立法為民「溫度」

立法有溫度,民生總關情。

用完備的法治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是實現以「良法」引領「善治」的重大舉措。為合理解決規劃區群眾建房剛性需求,《條例》規定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農戶因住房困難確有建房必要,根據規劃不宜安排農村住宅用地的,可採取集中安置、產權置換、異地遷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村級組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採用統規統建、多戶聯建、集中聯片等多種方式進行異地遷建。同時,明確了村寨規劃包括村域規劃和居民點建設規劃,行政村應當編制村域規劃,行政村範圍內30戶以上的村寨應當根據村域規劃編制居民點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村寨可以結合實際提出管控要求。

鄉村振興,規劃先行。《條例》嚴格規範鄉村建房行為,針對鄉村自建房管控不到位、違法建房行為屢禁不止、執法成本高等問題,要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片區負責制和日常巡查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巡查工作,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勸阻,並於24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此外,供水、供電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為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提供服務。

釐清責任主體   嚴格法律責任

法者,治之端也。為提高法律責任適用的可操作性,方便具體執法,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作了詳細規定。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等有關行政主體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調整容積率進行建設的行為,將會被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供水、供電等生產經營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為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也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授權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拆除違法建築。對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經批准改變規劃許可使用性質的行為,將會被按照每日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條例》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對增強城鄉規劃制定與實施的嚴肅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城鄉生活品質,促進畢節試驗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法治畢節」建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責任編輯: 胡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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