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謝培怡
騎上電動平衡車風風火火,卻不慎在菜市場臺階上摔倒受傷,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58歲的張某以未設置警示標誌及臺階的規格不符合《商店建築設計規範》為由將菜市場告上法庭,南太湖法院一審依法駁回張某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因未在法定期間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不履行二審訴訟義務,湖州中院作出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後張某向湖州中院申請再審,湖州中院立案審查後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
那麼在階梯上騎平衡車摔倒受傷,該如何劃分責任?
2019年2月,張某像往常一樣在菜市場買好菜後,騎著自備的電動平衡車準備離開,不慎從市場外的一處臺階跌落導致受傷,隨後被送到醫院。沒想到,這一摔後果嚴重。張某被診斷為右髖臼粉碎性骨折,右髂骨翼骨折,右側恥骨下支骨折,經鑑定為9級傷殘。
2019年8月,張某與菜市場負責人到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區分局調解,張某認為菜市場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應作出相應賠償,而市場方表示是張某自己的過錯,拒絕調解。雙方爭執不下,張某最終將菜市場告上法庭,索賠33萬餘元。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我是在消費過程中,從菜市場東南門外的由菜市場所管理的臺階掉下摔傷。而且菜場不是非機動車道,自己騎平衡車進入菜場並沒有保安阻攔,門口也沒有警示標誌」,張某認為市場方未盡到管理責任,應當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市場方則表示,張某是騎著平衡車離開菜場的,而平衡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更不能在人員密集的菜場行駛。自己在本案件中並不存在侵權行為,與張某受傷的後果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無須進行賠償。
南太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原被告提供的照片均可以看出被告對其市場門口兩邊均設置了固定物,該門口只允許步行,門口處的臺階也只是為防止機動車、非機動車輛駛入市場而設置,且該臺階下部區域為城管部門所規劃的非機動車停車位,而非原告所稱的室外樓梯。被告作為市場的管理者,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該情況,使用不具備路權的平衡車輛出菜市場致使跌下臺階摔傷,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