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老人跟團旅遊住酒店摔傷,到底誰該為此擔責賠償?

2021-01-10 東莞陽光網

  東莞陽光網訊 (全媒體記者 李江華 梁漢君)老人跟團旅遊,酒店內不慎摔傷,遊客將旅遊公司告上法庭。究竟是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還是遊客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今天,一起來關注這起老人摔傷的案件,看看面對錯綜複雜的案情,法官將如何去偽存真,揭開真相……

  去衛生間接水摔傷,將旅遊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10月11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宗旅遊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姚某在跟團出遊過程中不慎摔傷,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姚某遂以承接出遊服務的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24萬多元。

  2017年年底,原告姚某兒子所在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允許攜家屬,姚某便和兒子一同乘坐旅遊公司大巴開始了清遠、佛岡兩日遊。當天行程結束後,旅行社安排遊客入住一家溫泉度假酒店,次日凌晨一點鐘左右,姚某在酒店不幸發生意外。當晚,酒店熱水供應出問題,沒有熱水用,所以她只能去衛生間接水燒,沒想到在接水的過程中一下子滑倒了。

  經當地醫院診斷,姚某右肱骨上段骨折,經過處理之後姚某結束行程回東莞治療,後經鑑定為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幫姚某聯繫了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原告家屬認為,姚某在旅遊過程中受傷,旅遊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應該進行賠償。

  旅遊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當時他們與景區酒店進行了溝通,對方也表示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旅遊公司以及姚某兒子所在單位都希望能協調解決這件事,但由於補償數額和原告的預期相差太遠,各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於是姚某就將旅遊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欲申請追加酒店和保險公司為被告

  庭審前,作為被告的旅遊公司認為,原告是在景區酒店住宿時受傷,自己也為原告購投保了旅遊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以申請追加酒店和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不過,原告認為,自己明確是基於旅遊合同糾紛提起本案訴訟,因旅遊輔助人造成的合同違約視同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行為,本案與保險合同糾紛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所以不同意追加酒店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由於被告沒有合理安排出遊路線,導致中途堵車,耽誤了行程,入住酒店時已是晚上九點多鐘,原告在倉促洗漱是摔倒的原因之一。而對於這一說法,作為被告的旅行社並不認同,認為堵車或者路況出現問題不受限於合同,畢竟堵車遲到是不可控因素。

  同時,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安排入住的酒店將淋浴間和洗手臺安裝在了相連的位置,衛生間布局不合理,當晚酒店突然停供熱水,導致無法正常洗浴,原告在燒水洗澡過程中摔傷,事發地點和時間均在被告安排範疇,作為承接此次旅遊活動的被告均未盡到完善服務的責任,理應擔責。被告代理律師則辯稱,原告摔傷的具體原因還需法庭進一步查明,但同時指出,原告雖然是此次旅遊活動的遊客,但活動是由原告兒子所在公司組織,作為公司員工的家屬,原告並未向被告直接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在合同上簽名,所以原被告之間不構成旅遊合同關係。

  自己弄溼地板導致滑倒摔傷,應自己負責

  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法官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審查核實,對於原被告雙方是否構成旅遊合同關係,法庭認定,即便姚某本人沒有在旅遊合同上簽名,也不影響原告作為旅遊者和旅遊公司之間存在旅遊合同的事實。

  經法庭核實,在旅遊合同中沒有關於抵達酒店的時間約定,所以原告以入住酒店時間較晚而認定被告存在違約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對於原告認為入住酒店在衛生間設計上的缺陷,法庭也依據現場照片作出了判斷。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劉秋霞指出,這個衛生間和平常衛生間設計沒有太大出入,也沒有明顯的設計上的瑕疵。

  法庭查明,原告晚上九點鐘左右入住酒店,摔傷時為次日凌晨一點鐘左右,據原告當庭陳述,事發當晚由於旅途疲乏,沒有去泡溫泉,但法官發現,在原告自己出具的一份書面陳述中表明當晚有泡過溫泉,並非一直呆在酒店房間內。而據被告陳述,事發當晚並未接到任何遊客有關於酒店停供熱水的意見反饋,而原告也表示,沒有就停供熱水以及地面溼滑的問題向酒店和旅遊公司工作人員反映過,入住酒店時衛生間地板是幹的。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據認定被告已按合同提供了旅遊服務,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原告是自身在淋浴過程中弄溼衛生間地板導致滑倒摔傷,而且酒店在衛生間內也設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標識,原告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不慎摔倒,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最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達後,原告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訴,但後來又向法院申請了撤訴,這起因為旅遊過程中摔傷引發的糾紛可以說是就此塵埃落定。

  法官提醒: 訴訟有成本,過度維權得不償失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郭芹表示,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遊的人越來越多,法院受理的旅遊合同糾紛類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遊客在籤訂旅遊合同時,要仔細看清楚條文、合同約定,要明確旅遊服務的內容,包括行程的安排、酒店的住宿、餐飲、旅遊景點的安排等方面。因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就是審理這個案件的基礎。出遊前,將雙方的約定以書面的形式在合同寫明,這樣才可以避免後續發生的糾紛。

  跟團旅遊,旅遊公司有義務保障遊客的出行安全,包括人身以及財產安全,但是並不意味著旅遊公司要為遊客所有的意外買單。遊客與旅遊公司之間本質上就是一個合同法律關係,若旅遊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比如說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若旅遊公司已盡到了告知、警示等相關義務,而因遊客自身原因,未合理避免意外的發生,則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由遊客自行承擔。

  旅遊中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時,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做到在法律、公共道德的範圍內合理合法的主張。訴訟是有成本的,過度維權得不償失。此外,遊客若存在損害旅行社、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客合法權益的過激行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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