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段時間以來,張志超案成為了司法領域的熱點新聞,由於筆者沒有參與了案件的辯護中,加上本案的再審判決全文尚未公開,僅根據百度百科上的一些線索結合筆者辯護的經驗,發表一下個人意見:
一、案情回顧:
1、一審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並判處無期徒刑;
2、最高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王廣超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決定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進行再審;

二、辯護要點:
1、我國強姦罪的認定需要一項關鍵性證據就是DNA鑑定,來辨別是否有強姦行為的發生,這也是筆者在做強姦罪辯護時的一個關鍵點;
2、致人死亡,這個案件中有兩個行為,一個是強姦,一個是殺人,關鍵證據必須包含在場證明,意味著若偵查機關不能搜集到嫌疑人的在場證明就不能認定為嫌疑人,另外就是作案工具、現場痕跡的鑑定與偵察實驗,這些證據偵查機關都需要去運用偵查手段去完成證據的搜集,而對於口供,是必須要跟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但憑藉口供定罪;
3、排除合理懷疑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雖然我國刑法並未明文確立該原則,但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已經引入了該項精神,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處罰,人身自由的剝奪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致命的,一切夢想都會化為烏有,所以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都需要牢牢記住這一點,若造成冤假錯案,將會毀掉很多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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