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案再起波瀾。日前,備受輿論關注的「被羈押15年後改判無罪」的張志超,向山東臨沂中院提出789萬元國家賠償獲得立案,不僅如此,該案代理律師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透露,該案2006年宣判筆錄上的籤名和手印存疑,張志超和同案人王廣超都表示宣判筆錄上的籤名不是其本人所籤。
冤案糾錯後申請國家賠償,已經算是「常規操作」,當然相較於此前陳年舊案經過司法再次審理而獲得徹底翻盤,包括國家賠償或者可能的錯案責任追究等案件後續進展鮮有更多關注,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可能已經成了不少公眾區別不同錯案的元素之一。不同的是,此番張志超案再次回到公共視野,其錯案發生過程中的一個可疑細節被重提。
在申請國家賠償過程中,一份普通案卷文書引起律師注意,宣判文書上的籤名與手印存疑,當事人以及同案人均否認籤名的真實性,特別是當時被判緩刑的同案人王廣超還表示,宣判筆錄落款的時間,其本人並不在文書所示籤署地點。代理律師表示,其將考慮申請對此進行筆跡鑑定。案子已經「結了」,一份已經被糾錯的法院判決書,其宣判文書上的籤字是否本人所為,儘管不涉及案件偵查期間對案件細節的具體供述,卻並非「小題大做」。
在刑訴法對宣判程序的要求中,明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即便是無法當庭宣判的情況,也要求在宣判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張志超案爆出的新疑點涉及的正是判決書在送達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姑且不說3月6日的判決在時隔半個多月後的送達是否符合刑訴法的「立即」要求,畢竟刑訴法對此並無明確約束,只對當庭宣判給出了5日的法定期限。而法律對當事公民上訴權的期限要求,也是從收到判決文書之日起算,看起來這個稱不上「及時」的送達並不實質影響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宣判文書所示內容,明確提及當事人是否上訴等關鍵問題,因為現在籤字真實性的存疑,而客觀上使得彼時當事人的上訴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出現疑問。當然,刑訴法也明確了當事人不服判決上訴的期限為10日,理論上即便是在收到判決書、聽取宣判時表示「不上訴」並記錄在案,其同樣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法定上訴權。
但作為案發時尚未成年的張志超而言,是否對其履行了必要的宣判程序,並明確告知其「上訴不加刑」的法定原則,卻可能直接決定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獲得切實保障的問題。媒體報導顯示,在2006年3月的這次判決之後直到2011年,沉默5年的張志超才突然開口喊冤。事實表明,彼時籤名表示「不上訴」的張志超案,確實一度就此終止於案件一審,而未有機會讓具體司法對本案再次斟酌,直到多年後的漫漫申訴。
儘管本案最終由最高法再審改判,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儘可能窮盡現有程序,依然是制度層面對案件該有的負責任態度。彼時的「不上訴」是否出於本意,當事人的上訴權以及「上訴不加刑」的知情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偵控審各方彼時在辦理此刻已經被糾正的錯案過程中的角色錯位狀態究竟如何,是否存在實質虛化甚至剝奪當事人上訴權以逃避案件繼續審理的情況,也應當是冤案糾錯後必須查明的問題。
歷史無法假設,但錯案必須反覆復盤,哪怕是對錯案來龍去脈的每一個微小細節。冤案糾錯從來不是終點,甚至也絕不僅是國家賠償一個後續。錯案復盤不能放過每一個細節,這對於具體個案司法責任的追究以及整體司法流程的細緻和嚴苛,同樣具有制度價值。冤案歸來的當事人,生活還將繼續;冤案糾錯後的具體司法,更需要通過對錯案細節的反覆推演來汲取教訓,確保每一個公民的未來生活都有法律庇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