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案現新疑點,錯案復盤勿放過任何細節

2020-12-24 南方都市報·奧一網

張志超案再起波瀾。日前,備受輿論關注的「被羈押15年後改判無罪」的張志超,向山東臨沂中院提出789萬元國家賠償獲得立案,不僅如此,該案代理律師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透露,該案2006年宣判筆錄上的籤名和手印存疑,張志超和同案人王廣超都表示宣判筆錄上的籤名不是其本人所籤。

冤案糾錯後申請國家賠償,已經算是「常規操作」,當然相較於此前陳年舊案經過司法再次審理而獲得徹底翻盤,包括國家賠償或者可能的錯案責任追究等案件後續進展鮮有更多關注,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金額可能已經成了不少公眾區別不同錯案的元素之一。不同的是,此番張志超案再次回到公共視野,其錯案發生過程中的一個可疑細節被重提。

在申請國家賠償過程中,一份普通案卷文書引起律師注意,宣判文書上的籤名與手印存疑,當事人以及同案人均否認籤名的真實性,特別是當時被判緩刑的同案人王廣超還表示,宣判筆錄落款的時間,其本人並不在文書所示籤署地點。代理律師表示,其將考慮申請對此進行筆跡鑑定。案子已經「結了」,一份已經被糾錯的法院判決書,其宣判文書上的籤字是否本人所為,儘管不涉及案件偵查期間對案件細節的具體供述,卻並非「小題大做」。

在刑訴法對宣判程序的要求中,明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即便是無法當庭宣判的情況,也要求在宣判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張志超案爆出的新疑點涉及的正是判決書在送達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姑且不說3月6日的判決在時隔半個多月後的送達是否符合刑訴法的「立即」要求,畢竟刑訴法對此並無明確約束,只對當庭宣判給出了5日的法定期限。而法律對當事公民上訴權的期限要求,也是從收到判決文書之日起算,看起來這個稱不上「及時」的送達並不實質影響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宣判文書所示內容,明確提及當事人是否上訴等關鍵問題,因為現在籤字真實性的存疑,而客觀上使得彼時當事人的上訴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出現疑問。當然,刑訴法也明確了當事人不服判決上訴的期限為10日,理論上即便是在收到判決書、聽取宣判時表示「不上訴」並記錄在案,其同樣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法定上訴權。

但作為案發時尚未成年的張志超而言,是否對其履行了必要的宣判程序,並明確告知其「上訴不加刑」的法定原則,卻可能直接決定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獲得切實保障的問題。媒體報導顯示,在2006年3月的這次判決之後直到2011年,沉默5年的張志超才突然開口喊冤。事實表明,彼時籤名表示「不上訴」的張志超案,確實一度就此終止於案件一審,而未有機會讓具體司法對本案再次斟酌,直到多年後的漫漫申訴。

儘管本案最終由最高法再審改判,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儘可能窮盡現有程序,依然是制度層面對案件該有的負責任態度。彼時的「不上訴」是否出於本意,當事人的上訴權以及「上訴不加刑」的知情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偵控審各方彼時在辦理此刻已經被糾正的錯案過程中的角色錯位狀態究竟如何,是否存在實質虛化甚至剝奪當事人上訴權以逃避案件繼續審理的情況,也應當是冤案糾錯後必須查明的問題。

歷史無法假設,但錯案必須反覆復盤,哪怕是對錯案來龍去脈的每一個微小細節。冤案糾錯從來不是終點,甚至也絕不僅是國家賠償一個後續。錯案復盤不能放過每一個細節,這對於具體個案司法責任的追究以及整體司法流程的細緻和嚴苛,同樣具有制度價值。冤案歸來的當事人,生活還將繼續;冤案糾錯後的具體司法,更需要通過對錯案細節的反覆推演來汲取教訓,確保每一個公民的未來生活都有法律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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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張志超案」13年後再審:宣判無罪
    這條消息的內容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5年,張志超因涉嫌強姦並殺害同校一名女生被當地警方刑拘。
  • 山東張志超案再審宣判
    2019年12月5日,山東高院不公開審理了張志超案,檢方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張志超犯罪的證據鏈條,以及張志超是否有作案時間存疑,能否在一審判決中所述的時間內完成也存疑,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省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 權威媒體三個標題,五張圖、看懂張志超案
    權威媒體五張圖三個標題看懂張志超案2005年1月10日,山東臨沭二中學高一女生高婷,早晨6點15分進入教學樓後失蹤。寒假中33天之際大年初三,高婷遺體在宿舍與教學樓三樓之間廁所被發現。當年的疑案從無沒有如今嚴格,經臨沭刑警隊偵查,依據多名證人證言,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隔壁班長張志超強姦殺人。
  • 張志超案,緣何來來回回走了15年?
    ,也需要很多民間力量的參與,尤其是法學學者、辯護律師和媒體記者對平反冤錯案的關注、推動和支持。通過黨的十八大以來被平反的所有案例證明,這是平反冤錯案的重要推動力量。   張志超案就是一個典型。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張志超強姦殺人案再審宣判。最後,法庭判決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9時35分,張志超走出法院大樓後門,仰望天空,深深吸了一口新鮮空氣。
  • 「張志超案」案件大梳理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張志超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18年至2019年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隨後分別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連續六次對該案延長審限。
  • 「張志超案」寫入最高法報告 連續7年提及冤錯案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714件,山東等法院依法糾正張志超等重大冤錯案件。」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指出。周強在報告中指出,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去年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714件,山東等法院依法糾正張志超等重大冤錯案件。審結國家賠償案件1.8萬件,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依法宣告63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7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
  • 臨沂中院受理張志超案同案人王廣超國家賠償申請
    受訪者供圖7月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張志超案」同案人王廣超的代理律師劉志民、王朝勇處獲悉,7月3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王廣超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稱,「你以再審無罪賠償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你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本院於2020年7月3日決定予以受理。」
  • 第三者看張志超案——正義永遠不會缺席,做人生的「無畏俠」
    回溯過去,2006年3月6日,16歲的張志超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在入獄13年後,經過法院再審,張志超被當庭無罪釋放。可是作為一宗形跡惡劣的強姦案,現場卻並未提取到張志超的精液,唯一的物證——一根被認定為證物的小木棒上也並未採集到張志超的指紋。如此種種疑點卻被警方選擇性忽略,他們僅根據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那尚待考證的證詞,就認定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短短一年後,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名成立,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人張志超也未提起上訴。
  • 張志超案無罪判決:無任何物證印證供述,此前辦案程序存違規
    之後,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屍體的廁所鎖住,並於1月11日再次攜帶鉛筆刀返回廁所內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一審判決下達後,張志超並未提出上訴。直至五年後的2011年,他在一次與母親的會見中首次「喊冤」,稱其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訊逼供下所作。此後,張家人圍繞判決書認定的作案時間及現場證據等的異議,走上申訴之路。
  • 張志超被無罪釋放,當年姦殺女生的真兇,應繼續追查,不應放過
    張志超被無罪釋放,得益於代理律師從當年的案卷中找出了破綻,發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
  • 張志超案再審 同案被判包庇罪者:當年曾遭刑訊逼供
    來源: 界面新聞(原標題:山東張志超案再審今日宣判,同案被判包庇罪者:當年曾遭刑訊逼供)2020年1月13日,備受關注的山東張志超涉姦殺案將在淄博中院迎來再審宣判。2017年11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消息稱,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認定被告人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此前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最高法做出再審決定的關鍵,在於此案存在諸多疑點。
  • 山東張志超案再審今日宣判,同案被判包庇罪者:當年曾遭刑訊逼供
    記者 | 牛其昌2020年1月13日,備受關注的山東張志超涉姦殺案將在淄博中院迎來再審宣判。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她和律師一直堅持張志超無罪。2017年11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消息稱,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認定被告人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此前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最高法做出再審決定的關鍵,在於此案存在諸多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