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了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終於到了領取國家賠償的階段,據報導賠償金約為332萬。那這起「冤案」到底是怎麼發生的呢?
事情開始於2005年,山東某中學的一名女生被害,當時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被指強姦殺人,2006年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張志超喊冤啊,說自己遭到了長達兩天兩夜的刑訊逼供,承受不住才「認了罪」。代理律師調查發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此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
有律師說,「判決書認定張志超作案的時間是三分鐘,張志超在這三分鐘之內要強姦、殺人、藏屍,他還要跑下樓,跑100多米去買一個鑰匙把鎖換了,還要交代王廣超不去報案,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是不可能完成的。」
該案歷經多次延期再審,2020年1月13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張志超無罪,當時他已經被羈押了5449天,從一個中學生變成了一個中年人。別人的青春都是燦爛的,而他15年最寶貴的的青春,只能在陰暗的監獄裡度過。332萬,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非常多了,但對於一個16歲的少年來說,消耗了他人生中最關鍵最美好的15年時光,金錢和這些是不能相提並論的,金錢再多也無法買來時間、自由和青春。
看看張志超一個青春帥氣的小夥,如今這副光頭的樣子,再看看他母親年紀輕輕長出的滿頭白髮,可以想像得到,這15年裡,張志超失去了太多太多,他的家人也一起跟著煎熬了15年,君不見高堂明鏡悲白髮,朝如青絲暮成雪啊!
我們慶幸的是,正義雖然遲,但還是到來了。另一方面,我們不禁要反思,遲到的正義還是純粹的正義嗎?畢竟有些東西遲到了就再也沒有了,比如張志超15年的青春年華,再也沒有了。所以,從張志超案,以及前段時間的張玉環案,我們應該看到,冤案造成的結果是蒙冤者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更無法慰藉受害者的在天之靈,所以說辦案其實辦的不完全是案,同時辦的也是別人的人生!切不可盲目地為了追求實體正義,而忽略了程序正義!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了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的水源!」所以說,如果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我們寧可放過100個壞人,以後尋找證據再把壞人抓回來,也千萬不要冤枉一個好人,因為我們要的不是亡羊補牢,而是防患於未然,用程序正義來保障實體正義,用嚴格和公正去避免公權力的濫用,避免無辜者遭受審判,避免有罪者僥倖逃脫。

所以,真正值得我們慶幸的是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技術手段的不斷進步。在未來,我們希望不再有第二個張志超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