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評丨張志超案,實現正義不能止於「國賠」

2020-12-24 騰訊網

備受關注的張志超案又有新進展。

10月19日,記者從張志超案代理律師處獲悉,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將於10月20日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據悉,332萬國家賠償,包括188.9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141.6萬精神損害賠償金。

與其他冤假錯案當事者一樣,張志超案經歷了從錯判、喊冤和再審糾錯等過程。

2006年,臨沂中院認定張志超為一起強姦殺人案的罪犯,一審判決其無期徒刑。2011年張志超突然喊冤,母親馬玉萍開始四處申訴。2017年11月,最高法決定再審。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

張志超獲得332萬國家賠償,是國家對他被錯誤羈押多年的補償,是體現司法正義的應有之舉。

只是,僅有賠償還不夠。就在19日,張志超本人還通過視頻表示,賠償無法彌補15年來自己遭受的痛苦,沒有人願意用15年換取這些賠償,希望辦案機關賠禮道歉,也希望對當年的辦案人追責。

張志超這席話,也代表了冤假錯案受害人的普遍心聲。

梳理近年來得到糾正的冤假錯案,對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是有的,但談不上普遍性。理性來看,冤假錯案的形成有多種原因,既有特殊歷史背景,又有人為因素。但不管哪一種,案件辦理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相關人員急功近利的指導思想和刑訊逼供的不法手段。張志超案,當事人就曾表示受到刑訊逼供。

冤假錯案不僅讓當事人含冤遭罪,也嚴重傷害社會公平和司法正義。對此類案件,不能止於糾正,還要著力防範。一方面,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基本司法原則,恪守辦案程序,另一方面,對冤假錯案責任人,應嚴厲追責,不可輕縱。

特別是,對人為原因形成的冤假錯案,不能國家買了單,個人卻毫髮無損。《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實際上,近些年來多起冤假錯案,追償條款一直沒有實施過。原因正是責任不明,問責不到位。

國家賠償只是實現司法正義的一面,依法追究辦案人員責任是另一面。因此,對受害人依法賠償與嚴厲問責辦案人員,當成為糾正冤假錯案的「標配」,惟有兩者並舉,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回到張志超案,相關部門應對「追責當年辦案人員」的要求作出明確回應,依法啟動調查和問責程序。惟此,案件才能畫上句號。

現代快報評論員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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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張志超案」13年後再審:宣判無罪
    這條消息的內容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5年,張志超因涉嫌強姦並殺害同校一名女生被當地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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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志超案再審 同案被判包庇罪者:當年曾遭刑訊逼供
    來源: 界面新聞(原標題:山東張志超案再審今日宣判,同案被判包庇罪者:當年曾遭刑訊逼供)2020年1月13日,備受關注的山東張志超涉姦殺案將在淄博中院迎來再審宣判。該案不僅物證稀缺、口供矛盾,證據上也有種種漏洞,且在偵查階段,張志超是在遭遇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經過六次延期之後,2019年12月5日,張志超涉姦殺案再審一案在淄博中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張志超繼續堅稱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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