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我國新個稅法正式實施,將根據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和各項扣除,來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
按目前規定,納稅人年終獎計稅方式可二選一。一是按照新個稅規定,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二是單獨計算,不併入全年綜合所得。
2018年12月2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通知》),明確了年終獎等優惠政策仍將繼續執行3年。
《通知》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哪種計稅更划算?
既然有兩種計稅算法,哪種能讓納稅人享受更多減稅紅利呢?
舉例來看。比如趙先生年收入為6萬元,其中年終獎為1萬元(月均833元)。在不考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按照算法一,趙先生月收入等於每月減除費用即5000元,則趙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既年終獎無需納稅。而按照算法二,單獨計算對應稅率為3%,年終獎需納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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