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個稅即將出臺的今天,有關年終獎的扣除也成為人們特別留心關注的一件事。為了幫助廣大消費者進一步了解個稅的相關扣除信息,接下來和大家說一說新個稅的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局2005年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在2018年12月24日的國務院例行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表示,為了確保新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將總體上平移現行有效的優惠政策,並根據稅法的修改情況對幾項優惠政策作了相應調整和銜接安排,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關程序。
年終獎仍然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扣稅,並且會按照新稅法計算,意味著相同金額的年終獎,今年扣的個稅會更少,到手的工資會更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個稅專項抵扣細則是於2019年1月才開始實施,所以1月之後發年終獎才能享受這一政策,如果是12月份發放,則無法進行專項抵扣,個稅要繳的多一點。不過可以按照新的起徵點5000元和新的稅率計算。
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具體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取得年終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5000元)的,將年終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例如:某員工12月工資高於5500元(稅率為3%),年終獎13000元,那麼13000÷12=1083.33元;因此年終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3000×3%-0=390元。
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徵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