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2020-12-12 中國新聞網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方便境內居民個人用自有人民幣購買外匯,為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配合「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運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訂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見附件)。現將《細則》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凡符合《細則》中第十一條規定的業務及技術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均可以持《細則》中第十二條所列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提出申請,並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申請全系統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並核發核准文件。   

  (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申請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應當在其總行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核發備案文件。   

  (三)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合作銀行申請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四)各級外匯局應當將核准轄內銀行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的情況於月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上級外匯局備案,各分局應當於月後15個工作日內將核准的銀行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五)對於已開通系統的地區,當地外匯局應當通知並監督中國銀行停止已納入系統中所有個人售匯業務的手工操作,未納入系統中操作的個人售匯業務,仍由中國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手工辦理。   

  (六)各外匯分支局應當儘快組織對本轄區內申請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的銀行人員進行業務及技術培訓(已經過培訓的中行、工行、中信實業銀行網點人員除外)。   

  二、鑑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2]55號)中,將出境旅遊個人零用費部分由原來的旅行社代購調整為由個人購買,因此,自本通知下發後,出境旅遊的居民個人可持《細則》中要求的證明材料到已開通系統的銀行購買個人零用費。因本系統實行核銷管理,銀行在審核居民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時,可不再核對《中國公民出國旅遊購匯單》或《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上組團社「授權人籤字」和印章與銀行預留印章是否相符。

  居民個人出境旅遊(包括港澳遊)購匯中團費部分,仍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2]55號)的規定,由組團社統一購買。  

  自本通知下發後,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有權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的旅行社的出境遊專用帳戶,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3號)中規定限於中國銀行開立,擴大到所有外匯指定銀行開立。   

  三、經外匯局核准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應當在經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本行系統《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購匯預收人民幣保證金操作規程》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批准後方可執行。

  各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季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及其上級行報送上季度《居民個人出國留學購匯預收人民幣保證金季報表》(表樣見附件);各銀行總行應當於每季初1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報表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對於中國銀行手工操作的部分業務,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季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及其上級行報送上季度《中國銀行辦理居民個人因私售匯業務(手工操作)季報表》(表樣見附件);中國銀行總行應當於每季初1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報表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五、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在對居民個人售匯業務審核時,應當嚴格按照外匯局制定的編碼原則對沒有身份證的居民個人進行編碼。如發現所編編碼與以前售彙編碼出現重複,該筆售匯業務需報當地外匯局進行核准。外匯局應當在認真審核銀行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後,核銷系統中重複編碼的購匯記錄,並逐筆進行登記,以備事後統計核查。   

  六、系統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用戶使用手冊》,將在本通知下發後即日內下發,各外匯局及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手冊中的要求進行技術操作。   

  七、《細則》從2002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細則》規定相牴觸的,按《細則》規定執行。

相關焦點

  • 外管局:個人購匯政策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和訊外匯消息 外管局上海分局最新澄清:個人購匯的規定沒有發生變化;將繼續支持符合資質的企業在海外投資。此前有消息人士稱上海外管局加強跨境投資購匯背景審核,叫停個人投資購匯。  以下為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公告全文:  近日,有媒體報導稱外匯局上海市分局「叫停個人投資購匯」,相關報導不實。
  • 外管局或將上調個人購匯額度
    據《經濟參考報》3月15日援引業內權威專家稱,將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由目前的5萬美元大幅提高至20萬美元是有可能的,而且若近期實行該措施,將大大緩解我國外匯儲備增加的壓力。《華夏時報》3月12日援引一位接近外管局的人士報導,境內居民的購匯總額將由現在的5萬美元大幅提高至20萬美元。
  • 外管局完善外匯信息申報管理個人購匯額度不變
    網絡圖【新民晚報·新民網】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17年起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完善,個人年度5萬美元購匯便利化額度無變化,對海外購房和投資用途購匯加強核查。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據外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每年出境人次已達1.2億,個人用匯明顯增多,但相應的國際收支個人購匯統計仍沿用過去較為簡化的模式。
  • 外管局:未對個人購匯提出預約或限制要求 - 新京報 - 好新聞,無止境
    新京報快訊(記者趙毅波)近日有媒體報導稱,個人兌換外幣需提前預約,若無事先預約則每天有5000美元限額
  • 外管局重申購匯額度不變 加強個人購匯真實性審查
    原標題:外管局重申購匯額度不變 加強個人購匯真實性審查 摘要 【外管局重申購匯額度不變 加強個人購匯真實性審查】1月3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走訪幾家銀行營業廳注意到
  • 外管局個人購匯政策 出國留學能購匯多少?
    ■目前國內有3695家網點可辦購匯   中廣網北京6月24日消息 個人自費出國留學目前已經迎來購匯高峰。昨天,國家外管局再次重申個人自費出國留學購匯政策,並強調目前全國共有中行、工行、中信多家銀行的3695家網點可以辦理個人購匯業務。
  •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全文)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餘額管理。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 購匯管的這麼嚴 殺傷力到底有多大?
    這天,外管局發布了「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六問六答。其核心內容包括:5萬美元的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個人購匯將進行更細化的事前信息申報,對於涉嫌利用經常項下從事海外購房、投資等資本項下交易的情形,可能受到最嚴重「移送司法機關」的事後懲處。簡而言之,如果你想換外匯去境外投資、買房、買股票,都沒門!
  • 個人購匯禁止海外投資
    先是於2016年12月30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對跨境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銀行需要上報給央行;隨後2016年12月31日夜間對銀行下發文件,從2017年1月1日起,個人購匯申報需要細化到用途和時間,禁止在境外用於投資。這兩項新規都被認為是旨在增加資本管制,不過央行和外管局澄清稱,新規僅是為了加大對洗錢、腐敗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
  • 個人購匯用途受限 專家:對港股影響可基本忽略
    新年伊始,個人辦理購匯需填報申請書,並明確不用於境外證券投資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近日獲悉,進入2017年,境內居民仍維持每人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但國家外管局對於個人購匯用途的監管開始加強,明確境內個人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證券投資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 個人購匯監管變局,「螞蟻搬家」將重罰
    該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資本帳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個人在境內配置外幣資產的選擇面較窄,只能持有外幣存款或購買品種有限的外幣理財。顯而易見,居民投資海外房產不在上述範圍之內。「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肯定不是給你用來買房的。」
  • 個人購匯監管收緊:螞蟻搬家式逃匯罰30%
    &nbsp&nbsp&nbsp&nbsp事實上,隨著人民幣對美元匯率逼近「7」這一重要心理關口、外匯儲備也極可能在短期內跌破3萬億美元「紅線」,居民的購匯衝動日前持續走高。這也使得市場對於外匯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個人購匯政策有所誤讀。
  • 購匯額度增加深圳反映平淡 外幣現鈔存取限制更多
    >       證券時報記者 唐曜華  本報訊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1月5日發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外管局:個人年度銀行卡境外取現總額不超過10萬,單日取現上限1萬
    摘要:為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防範洗錢、逃稅等違法行為,外管局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將個人境外年度取現總額調整為合計10萬元人民幣,單日取現額度調整為1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本年額度超過了10萬人民幣,本年及次年江北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    ●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辦理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用匯需求,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13日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帳戶開戶事前審批
  • 2017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
    金投外匯網1月21日訊,5萬美元個人購匯限額恐將調低的傳言,在2016年的最後一天的深夜得以間接澄清。 2016年12月31日晚,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
  • 外管局回應:未提申報信息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國際收支司司長王春英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20日電 7月20日,國新辦就2017年上半年外匯收支數據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外管局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在回答記者問題時指出,對於企業,外管局並沒有提出有關申報信息方面的要求
  •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每年可以購匯5萬美元
    為配合和落實2月1日我國將實施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5日制定發布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明確境內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由以前的2萬美元大幅提高到5萬美元,將有利於更好滿足境內個人的用匯需求,藏匯於民。
  • 個人購匯額度限定限制新政解讀丨開始時間2017年1月1日
    先是於2016年12月30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對跨境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銀行需要上報給央行;隨後2016年12月31日夜間對銀行下發文件,從2017年1月1日起,個人購匯申報需要細化到用途和時間,禁止在境外用於投資。這兩項新規都被認為是旨在增加資本管制,不過央行和外管局澄清稱,新規僅是為了加大對洗錢、腐敗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
  • 境內個人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買房和證券投資
    雖然國家外匯管理局2016年12月31日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時強調,完善個人申報並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但對普通人來說,去銀行換外匯的變化已經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