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人員提供服務 旅行社和領隊被罰

2020-12-12 福州新聞網

福州新聞網7月1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吳春發)市文旅局近期在處理12301平臺投訴時發現,某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參加泰國遊,但該旅行社委派的領隊鄭某未取得導遊證,也不具備領隊條件,造成負面影響。

由於該旅行社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違反了相關規定,市文旅局沒收鄭某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一萬元,責令改正;沒收該旅行社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五千元,責令改正;對該旅行社主管人員符某罰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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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並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國務院《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委派的導遊人員或者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領隊證。

《旅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的;(四)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費用的。

《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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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程首家披露旅遊團領隊:可看領隊顏值和點評報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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