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市區一家超市上班的周平在家休息,因為她清明節加班兩天,替請假回家掃墓的同事頂班,超市負責人承諾給她加班費。剛剛過去的清明小長假,有不少人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沒法享受假期的放鬆。記者從市人社部門獲悉,凡在清明節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兩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記者獲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今年清明節放假是這樣安排的,4月5日至7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5日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這樣計算,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所以,清明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清明當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市人社部門有關負責人說。
舉個例子,劉先生的月工資標準為4000元,如果他在4月5日(清明節當天)加班,期間的加班工資為:4000(元)÷21.75(天)×300%×1(天)=552(元);如果他在4月6日、7日這兩天加班,且不能補休,期間每天加班工資為:4000(元)÷21.75(天)×200%×1(天)=368(元)。
市人社部門有關負責人說,加班工資以21.75天為平均每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確定,即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用於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用於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