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遊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 周小平
清明即將來臨,今年清明節放假安排:4月4日至4月6日,共3天。其中4月4日是法定假日,4月5日是休息日,4月6日是休息日的調休。那麼,清明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呢?
今(2)日,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清明節放假期間加班工資這樣支付: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清明節期間加班的,加班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4月4日為法定節假日,應按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來替代。4月5、6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加班首先安排補休,加班2天補休2天。若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清明節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那麼加班工資怎麼算呢?
據介紹,根據每月計薪天數 21.75 計算,具體為:
4月4日,3倍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1.75天×3倍 ;
4月5、6日,2倍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1.75天×2 倍。
據了解,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此規定執行。
市人社局舉例稱:
假如某職工月薪4785,若該職工在清明節當天(4月4日)上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660元的標準支付清明節當天的加班工資。
即:4785元÷21.75×300%=660元;
若在其餘2天(4月5日、6日)內上班,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則用人單位應按照每天不低於440元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即:4785元÷21.75×200%=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