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南沙買房房價翻番卻沒賺反而倒賠19萬 原因竟是這樣!
金羊網 2018-11-15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 通訊員 老善涵 李靜宜 王君報導:五年前190多萬買的房子,如今市價400多萬,但購房者不僅沒賺到錢反而倒賠十幾萬。廣州市南沙區法院今天(11月15日)通報稱,該院近日審理一起房產案件,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19萬多的違約金。
2013年3月,黃某在廣州市南沙區某大型樓盤購入一套總金額190多萬元的商品房住宅,並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籤訂後,黃某支付了2萬元購房定金,此後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黃某聲稱,房產公司曾在2013年6月前催促其支付購房款,但因資金困難,自己便向房產公司申請延期付款。由於房產公司沒有書面答覆,故未再支付剩餘房款。2014年12月,黃某接到了房產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但黃某並不同意解除合同。
2015年1月,房產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黃某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等。庭審中,黃某表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部分違約金,房產公司也表示調解意向基本一致,但需繼續協商,房產公司以雙方和解為由申請撤訴。黃某據此認為房產公司已不再要求解除合同,而房產公司則認為雙方並沒有達成明確調解內容,黃某的調解方案未獲公司批准,雙方調解失敗。
2018年3月,房產公司再次向南沙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黃某協助辦理網籤合同註銷手續及支付房價款20%的違約金。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黃某應於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20000元購房定金,雖然黃某申請了延期付款,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房產公司做出了允諾,且事實上黃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請的時間支付房款,房產公司依合同約定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雙方雖然在2015年的訴訟中有調解意向,但並沒有達成調解協議。黃某認為雙方的調解意向已經否定了房產公司之前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南沙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房產公司與黃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黃某協助房產公司辦理網籤註銷手續,抵扣2萬元定金後黃某仍須向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7萬多元。
法官提示,房屋買賣是大金額交易,籤訂合同時,買家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慎重選擇付款方式,並仔細閱讀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做好風險預期準備。雙方一旦籤訂合同,就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如遇個人資金出現問題,應主動與對方溝通協商,採取合理措施,及時止損。本案中,黃某遲延履行義務,怠於行使權利,在房產公司催告後未採取有效措施,最終導致沒了房子,還需承擔巨額違約金。
編輯:Giab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