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樂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男方李某訴請判令女方林某返還彩禮。
李某因父母在外務工,家中叔伯操心李某婚姻大事,遂尋找媒人為李某做媒。李某於2018年9月通過媒人介紹認識女方林某,認識不久李某就按女方要求支付彩禮33.3萬元,雙方於2018年10月按農村習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當天,李某又向林某及其近親屬贈送財物若干。
訂婚後,林某曾短暫在李某家中居住,於2018年12月隻身外出遊玩後不知去向。林某去向不明後,李某多次向林某父母索要說法,林某父母表示女兒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也不願返還彩禮,李某遂訴至法院。
此案開庭時,林某未到庭。李某稱,他與林某認識至今,雙方並未牽過手、未拍過合影。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基於未實現結婚目的而要求林某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鑑於訂婚當天贈送見面禮等相應金額證據不足已無法認定,且林某曾短暫到李某家中居住,故酌情確定林某返還李某彩禮28萬元。
法官說法: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由一方按照民間習俗給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男方要想拿回彩禮,有且只有三種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具體分析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此時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全部彩禮,但一方為取悅對方及其近親屬贈送的財物、共同消費中支付的費用等,可視為正常交往的贈與,可不予返還。
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的。此時要根據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有孩子、彩禮金額、過錯責任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返還數額。
三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此類糾紛以雙方結婚不久即離婚為條件,若結婚時間較長才提出離婚,一般視為離婚糾紛。此時根據彩禮金額、過錯責任、辦理結婚登記時間長短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返還數額。
四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但婚前給付彩禮導致交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的一方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這種困難是指絕對困難,若只是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差異懸殊的,不能視為絕對困難。此時可根據結婚時間長短、是否有孩子、彩禮金額、過錯責任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返還數額。
基於此,法官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談婚論嫁前,雙方要耐心深入了解,並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礎,切莫操之過急,把婚姻當兒戲。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給付彩禮等要留下相應憑證。(記者 林先昌 通訊員 陳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