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男婚女嫁,一般以婚約為先,自古以來就有「三書六禮」一說,如今三書六禮的婚俗禮儀雖然已經化繁為簡,但結婚給付彩禮的婚俗,仍然比較普遍。關於彩禮的一系列糾紛也隨之而來。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便審結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張某與汪某經媒人介紹於2018年8月相識、戀愛。2018年9月27日,張某通過其母親銀行帳戶轉帳給汪某140000元,同日雙方辦理了訂婚儀式。2019年1月2日,雙方辦理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然而,雙方在短暫的同居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汪某希望與張某和好,繼續維持這段婚姻,而張某堅決要求分手。因財產問題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返還彩禮14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傳統習俗上,彩禮通常是指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財物,其特殊性在于贈送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姻,與沒有特殊目的的一般贈與有所不同。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那麼贈送彩禮的原因也就不復存在,所以在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返還彩禮對雙方都較為公平。本案中,張某與汪某舉行結婚儀式後短暫地共同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無法共同生活,結婚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張某請求汪某返還按風俗習慣給付的彩禮,應予以支持。
汪某抗辯稱其中的140000元並非彩禮,而是張某給予汪某用於辦理婚禮的支出。法院認為,對於彩禮的認定應當根據當地的民風民俗、雙方財物往來的名義和對象以及給付時的心理狀態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到本案,張某系在訂婚儀式當天通過其母親的銀行帳戶轉帳給汪某140000元,該禮金數額大於一般日常財物往來的數額,其給付汪某禮金的目的是希望與汪某締結婚姻關係,因此該禮金符合彩禮的性質及當地的風俗習慣,而汪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140000元並非彩禮,故法院認定該140000元屬於彩禮。考慮到汪某家庭為辦理結婚酒席和購置結婚用品也產生了開銷,且汪某在庭審時表達了想和張某和好的意願,法院酌情確定汪某返還張某彩禮100000元。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記者 陳成 通訊員 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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