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時男方給了200萬,分手後女方不想還,這錢該不該退?

2020-12-19 環球網

婚約財產俗稱「彩禮」,是我國人民自古以來婚姻關係締結中一項重要的習俗,即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連先生與寧女士在訂婚後分手,雙方就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發生爭議,連先生將前女友寧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返還200萬元彩禮以及黃金飾品。近日,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寧女士返還連先生200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訂婚時給付200萬存款,應當歸還

原告連先生訴稱,2013年與寧女士確立戀愛關係,2014年6月雙方在邯鄲舉辦訂婚儀式,儀式中連先生給付寧女士一個紅包,內有戶名為連先生存有200萬元的存摺以及房屋租賃合同。2014年8月5日,連先生與寧女士前往銀行將200萬元轉至寧女士銀行帳戶內。2014年9月雙方因購房發生分歧並分手。

被告:不是彩禮,不同意返還

被告寧女士辯稱,2014年6月訂婚儀式上出示的只是一個紅布包,並未向參加訂婚儀式的親朋好友展示布包裡所謂彩禮是什麼,實際上其到家後才看到是一個連先生戶名的200萬存摺和房屋租賃合同。

寧女士認為,彩禮如果是銀行卡或存摺的形式,戶名應該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該筆款項並非彩禮。雖然此後該筆款項轉入寧女士的帳戶,但已用於寧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費用以及準備婚禮、投資的費用,因此不同意返還。關於連先生主張的黃金飾品,寧女士表示繫戀愛期間連先生的贈與,不是彩禮,不同意返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連先生系在訂婚儀式當日交給寧女士以連先生為戶名的200萬元存摺,而後二人將該筆款項轉至寧女士名下,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故連先生要求寧女士返還200萬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寧女士提出該筆款項系用於二人支出而非彩禮,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是有一定區別的。根據當事人的陳述,連先生主張的鑽石戒指、鑽石項鍊及鑽石耳釘應系二人戀愛期間對寧女士的贈與,現連先生所述上述首飾系彩禮,未提供證據,故連先生要求返還上述首飾,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寧女士返還連先生200萬元。

法官釋法: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因解除婚約產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糾紛,屬於婚約財產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連先生系在訂婚儀式當日交給寧女士以連先生為戶名的200萬元存摺,而後二人將該筆款項轉至寧女士名下,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但根據當事人的陳述,連先生主張的黃金飾品系二人戀愛期間對寧女士的贈與,不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因此不屬於彩禮,不應返還連先生。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基礎,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再要求返還彩禮,則不再適用該法律規定。

第二,關於彩禮的界定,彩禮本質上屬於禮物、贈與,但是屬於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這就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是有一定區別的。因此,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請求對方返還以結婚為條件給付對方的彩禮,但無權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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