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見

2020-12-26 中國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見

  杭政辦函〔2005〕14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長期以來,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殘疾人工作,制定和採取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和扶助措施,解決殘疾人特別是貧困殘疾人的生產生活問題,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於受身體障礙和外界環境的影響,殘疾人在基本生活、醫療、康復、就業、就學等方面面臨的困難仍然比較突出,亟待進一步加強扶持和幫助。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對貧困殘疾人的扶助工作,促進我市和諧社會的構建,經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殘疾人扶貧幫困工作力度
  1、切實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各地要把扶助殘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發揮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加強扶助殘疾人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落實和完善殘疾人優惠扶助政策,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與同級殘聯的協調聯繫制度,共同研究確定扶助殘疾人的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工作者要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深入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群體了解其困難和需求,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2、進一步落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要將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並及時足額地把低保金發放到戶。同時,對市區(不含蕭山、餘杭)生活不能自理及常年臥床不起的困難殘疾人給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按照市、區1:1比例配套。
  3、加強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要大力推行「公司加農戶」、基地輻射等有效方式,深入調研,切實加大對殘疾人扶貧基地的扶助力度,制訂殘疾人扶貧基地補助辦法,充分併合理利用扶貧資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鼓勵興辦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安排一定數量殘疾人參加勞動的農業企業和種養業、加工業基地,進一步促進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財政、殘聯等部門要研究制定扶持農村殘疾人發展種養業和農村殘疾人種養業大戶基地及示範基地補助規定。
  4、積極採取殘疾人小額信貸扶助措施。為全面落實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切實提高貸款到位率,幫助貧困殘疾人以最優惠條件得到貸款扶持,由財政部門籌集資金設立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擔保基金(基金總額根據農業銀行上級行下達的康復扶貧貸款額度和財政收支狀況調整),殘聯和農業銀行根據殘疾人實際情況共同確定貸款對象,對於殘疾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而產生的不良貸款,可根據有關規定由財政全額代為清償。要積極推行殘疾人小額貸款貼息政策,在用足用好省級殘疾人扶貧貸款貼息的基礎上,各地在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預算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殘疾人扶貧貼息,對取得小額貸款從事種養業、加工業及家庭副業生產等的殘疾人,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5、切實加大新聞宣傳力度。要藉助各種新聞媒體,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全社會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和扶殘助殘的傳統美德。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和支持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廣泛開展「一幫一」、「單位包戶」等各種形式的幫、包、帶、扶活動,不斷拓展服務內容,創新服務形式,共同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
  二、大力推進貧困殘疾人就業再就業
  各地要把促進殘疾人就業再就業作為解決好殘疾人特別是貧困殘疾人生產生活的根本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有關工作。
  1、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要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加強對用工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引導、監督和管理。要規範和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稅徵收工作,提高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覆蓋率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繳率。要推進殘疾人就業信息網絡建設,為殘疾人提供求職登記、用工信息、職業介紹、就業扶助等綜合服務,並實現與勞動職業介紹機構的信息網絡聯網。
  2、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政策。要落實和完善扶持措施,鼓勵社會各方興辦社會福利企業,穩步擴大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面。殘聯要配合民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福利企業勞動用工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扶助殘疾人參加文體活動作為培養殘疾人掌握一技之長、解決就業出路的有效途徑,鼓勵企事業單位尤其是殘疾人福利企業優先安置有文藝、體育等方面特長的殘疾人,鼓勵殘疾人文藝、體育團體以企業冠名的形式,集體進入殘疾人福利企業就業。
  3、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各級政府要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特別是貧困殘疾人就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個人或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適當減免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財政、殘聯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補助政策。
  4、加強教育扶持和職業技能培訓。要進一步強化殘疾兒童少年學前教育與義務教育工作。殘疾兒童在公辦幼兒園接受教育的,給予減半或免收保育費;對全市殘疾兒童少年全面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其受教育費用全額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政府、教育局和殘聯等部門應多渠道投入資金,全面建立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就學和殘疾學生助學制度,提高助學標準,對貧困殘疾大、中、小學生開展助學,防止其因貧不能就學或輟學(在校殘疾學生助學措施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大力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努力提高殘疾人就業再就業能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殘聯要制定具體規定,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殘疾人免收培訓費。要建立殘疾人職業人才表彰機制,定期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等比武活動,引導和鼓勵廣大殘疾人不斷提高自身技能素質。
  5、建立健全殘疾人失業登記制度。將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展殘疾人失業登記工作。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殘疾人證,且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失業殘疾人,均可到戶口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費繳納憑證條件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符合申領《就業援助證》條件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領,並享受相應的就業再就業政策扶持。
  三、加強貧困殘疾人康復工作
  康復是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補償功能、提高生存質量、增強社會參與能力的重要途徑,是殘疾人就學、就業、參與社會生活的必要前提和殘疾人扶助工作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高度重視貧困殘疾人康復工作,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
  1、制定規劃,分步實施。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辦公廳《批轉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杭政辦函〔2003〕256號)精神,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以確保到2008年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的實現。衛生、民政、財政、教育、公安、殘聯等有關部門要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各自的考核內容,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合力推進殘疾人康復工作。
  2、建立服務網絡,完善服務體系。各地要遵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社區服務業發展規劃(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號)精神,認真組織實施「殘疾人康復訓練與服務進社區」工程,切實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城鄉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的康復服務體系,充分利用並依託現有的醫療衛生、社區服務、特殊教育、街道工療站,建立社區康復站,配備專(兼)職康復業務人員和必要的康復設備及普及讀物。要掌握殘疾人功能障礙情況及康復醫療、家庭病床、雙向轉診、健康指導等康復需求,並將其納入居民健康檔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把基層衛生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情況列入各類檢查、評優活動的考核指標,將基層衛生人員的康復業務培訓納入全科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計劃,並將基層康復業務人員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情況作為績效考核、聘任、晉升技術職務(職稱)的重要內容,加強和穩定基層康復人員隊伍。
  3、制定扶助政策,加大資金投入。要制定貧困殘疾人康復服務和醫療救助的優惠政策,每年從福利彩票發行籌集的基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撥出部分資金,建立困難殘疾人康復救助專項資金,用於困難殘疾人醫療康復救助、康復訓練(含聾兒語訓、腦癱兒、智殘兒、肢殘人康復訓練)補助、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補助、精神病住院治療和服藥等專項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民政、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另行制定)。在全面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要把農村殘疾人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貧困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村集體、街道(鄉鎮)或殘聯分擔並給予全額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的住院費用,對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後的個人自負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的形式予以解決。
  四、做好貧困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權益保障工作
  社會各類用人單位均應為招用的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從事個體經營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貧困殘疾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對其個人應繳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要切實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各法律援助機構應將殘疾人列為重要幫助對象,提供無障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對貧困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各級政府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加快市、區縣(市)殘聯維權機構或專門人員的配置,大力推進社會化的維權機構建設,積極創建殘疾人維權示範崗。要繼續做好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惡性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利用殘疾兒童進行乞討等違法犯罪活動。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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