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委員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一個具體表現,承擔著檢察院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及檢察院重要事項審理決定的職責,是檢察院重要內設組織。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隨著對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及對檢察官權力的細化和放權等,新時期檢察委員會的職能和地位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與各種辦案組織的關係變得更加複雜和多元。作為基層檢察院的重要會議制度,檢察委員會在改革浪潮中面臨諸多的問題和挑戰,所以新時期,理清關係、明確權責,使其更好地為檢察工作發揮決策職能,尤為緊迫和重要。
一、基層檢察委員會運行的基本情況
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機關內部最高業務決策機構,是檢察機關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隨著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檢察院在內設機構、檢察官權責及辦案方式上進行了深化改革,檢察委員會職權、履職方式也發生很多變化,改革以來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人數和身份符合檢察法規要求。以榆林定邊縣檢察院為例,檢委會委員總共有9名,符合單數要求,分別由檢察長及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檢察長與各業務部門負責人都是業務骨幹出身,辦案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保證了檢委會決策的民主與科學,為檢察院整體工作有序有效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取消單設與其他科室合併。榆林定邊縣檢察院檢委會辦事機構之前單設為檢委會辦公室,後與案管辦、法警隊、技術科一同併入檢察綜合業務部,新一輪內設機構改革之後,與案管辦、控申科、監所科合併成第三檢察部,受院裡統一管理,形成合力,共同為檢察工作出力。
(三)檢察委員會的召開沒有形成例會制度。以榆林市定邊縣檢委會為例,召開沒有固定時間,沒有形成每半個月固定召開的模式,檢委會的召開以案件需要為準。
(四)提交討論的案件基本達到上會標準,提交上會案件數量大幅減少。司法體制改革前,要求提交上會案件是重大、疑難、複雜性質的案件,但是出臺的眾多檢委會工作條例法規沒有規定重大、疑難、複雜的具體標準,所以一般上會的案件基本是類似酒駕一類等簡單性質的案件,司法體制改革後,榆林定邊縣檢察院基本能按照檢察官權力清單要求,簡單性質的案件基本由檢察官自己決定批捕和起訴,因此提交上會案件數量在改革之後逐步減少。以榆林市定邊縣檢察院近五年開會次數和提交上會案件為例,2016年召開會議31次,提交上會議題66件;2017年召開會議21次,提交上會議題48件;2018年召開會議52次,上會議題86件;2019年,召開會議8次,上會議題13件;2020年截至目前,召開會議8次,上會議題11件(包括2次學習議題,2次事項議題)。從近五年數據分析看,雖然中間上會次數及議題有增加的年份,但整體上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充分說明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基層檢察委員會能順應改革趨勢,加強職能轉變。
(五)重視檢委會委員集體學習。相對而言,2019年之前定邊縣檢察院檢委會集體學習次數比較少,是檢委會工作的薄弱環節。集體學習是強化檢察委員會政治建設和業務建設的重要舉措。定邊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以增強法律監督能力和提高議事議案決策水平為核心,聚焦黨和人民群眾新期待新要求,緊扣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習,2020年截至目前共組織召開5次檢委會集體學習會議,並將參會人員擴大到全體員額檢察官。
(六)檢察委員會引入子系統,檢委會委員表決形式更加科學規範。陝西省全省在2018年引入賽威訊瀏覽器檢委會子系統,榆林市定邊縣檢察院檢委會緊跟步伐,於2018年3月底檢委會子系統上線運行。檢委會運行改變了以往委員發言,工作人員單純做紙質記錄的模式,改變為工作人員在子系統線上記錄委員發言,最後由委員在子系統上確認自己發言並現場表決。這種表決模式充分保證了發言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提高了檢委會整體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檢委會子系統上線運行是檢委會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數位化改革。
二、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雖然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基層檢察院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委員工作等上有了較大改革,取得了一些進展,但是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在運行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制約著檢委會向更好的方向前進。
(一)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職權不夠清晰。最新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是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落實,在於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改革要求將檢察委員會的權力下放,減少辦案審批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建立辦案終身責任制,規避由於司法制度不健全滋生的如聶樹斌等一類冤假錯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在實踐中,辦案部門按照三級審批程序,所辦案件需要層層審批,最終確定不下來的案件需要經過檢委會討論,所以檢察官辦案時容易受到掣肘,阻礙了辦案檢察官積極性的同時也給檢察官戴了層層安全帽,導致案件責任分散,偵辦質量下降,還不利於提高檢察委員會工作效率。
(二)檢察委員會職能定位模糊,權力發揮受限。檢察委員會職能職責有八項,包括審議、決定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專題報告和議案;總結檢察工作經驗,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審議、通過本地區檢察業務、管理等規範性文件;審議、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等。但在實際工作中,檢委會成了專門的案件討論會,極少涉及到檢察工作重大決策和檢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究其原因,其一,在基層檢察院中,檢委會和黨組會等機構職能、作用定位不清,工作中存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等現象。其二,檢委會專注於事關重大、疑難案件的檢察業務工作而對事務性工作缺乏足夠重視。這些問題導致檢委會不能充分發揮決策職能。
(三)檢察委員會沒有建立定期召開制度,委員會前工作不充分。相關法規條例規定,檢察委員會應該實行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有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但在實際工作中,檢察委員會召開沒有定期時間,只是根據案件到期期限,臨時召開,導致委員們沒有充分時間做好會前案件的閱卷、案情記錄分析等工作,從而有可能導致檢委會議事質量不高等問題。
(四)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作用發揮不夠充分。高檢院修訂的檢委會《組織條例》規定了檢委會辦事機構六項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對提交討論的案件或事項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過濾的職能;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或事項提出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的參謀諮詢職能;承擔檢委會會議通知、記錄及材料歸檔等輔助性工作並對檢委會的決定進行督辦的督察輔助職能。但現實中檢委會辦事機構的工作僅僅局限於會議通知、討論記錄及材料整理上,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檢委會從收到材料到召開會議時間較短,無暇充分審查案件,不能充分發揮職能,為檢委會召開做好充分準備。同時,基層檢察院整體工作人員數量緊張,檢委辦配備的工作人員專業性不強,辦案經驗不夠豐富,所以在會前審查、調研等環節做得不到位,不能充分發揮助手作用。
(五)提交上會的案件標準不定,提交上會案件存在爭議。檢委會的議事規則規定,疑難、重大、複雜案件需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但現實中,什麼是疑難、重大、複雜的案件,沒有具體明確的標準,只要案件存在不同的意見,檢察官就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實踐中容易造成踢皮球的現象,檢察官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同時還增加了檢委會的工作量,不利於檢委會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加強和改進基層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的建議
(一)明確檢察委員會定位,嚴格按照檢察官權力清單辦事。首先,基層院要從思想上扭轉辦案過程中層層審批,以求責任分散的心理,將權力清單的核心要領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成為工作的指導思想。其次,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居於核心地位,基層檢察院要強化責任擔當,全面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切實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做好相關配套保障工作,根據檢察官權力清單對相關文書審批權限進行調整和完善,並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予以落實。
(二)加強制度建設,明確各內設組織的議事範圍邊界。首先從概念上理順檢委會與黨組會等關係,黨組會是黨章規定的上級黨委派出的組織機構,處於核心領導地位,主要負責討論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幹部管理工作以及機關黨組織中的重大問題。檢委會是最高業務決策機構,負責討論重大案件和檢察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其次針對檢委會職能定位模糊的問題,從根本上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範,保證各項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避免交叉混淆,使檢察工作有條不紊。
(三)建立檢察委員會例會制度。檢察委員會例會制度能有效改變檢委會召開的隨意現狀,使檢委會委員有充足的時間在會前對案件進行詳細閱讀,理清案件事實與邏輯關係,保證在會上的發言準確而有效,提高檢委會的議事質量。
(四)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職能作用。增加檢委會辦事機構人員配備,挑選業務精通、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工作人員充實到檢委會辦事機構,使檢委會辦事機構有能力勝任會前審查和會後調研工作。同時,可以探索建立由檢委會辦事機構負責的檢委會秘書組,從業務部門挑選精兵強將作為秘書組成員,召開檢委會預會,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進行提前審查,把案件的重點、難點、疑點提煉出來,形成意見,供檢委會討論參考,提高檢委會議事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檢委會辦事機構組織、協調、參謀作用。
(五)建立辦案風險評估制度,明確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範圍。檢察院相關法規條例規定,遇到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需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但對重大、疑難、複雜的具體標準沒有明確規定,這樣一個不確定性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檢委會工作的負擔,所以對此必須制定嚴格的標準,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則提交檢委會討論,反之則由檢察官獨立偵辦。在標準之外,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對每一個案件進行詳細分析,案情複雜或者偵辦難度較大的案件以書面形式呈報檢委會,由檢委會審查備案,集體決議,不符合規定的則返回檢察官偵辦。從制度上下手解決這類問題,切實提高檢委會的工作水平和基層檢察院的整體工作效率。
當前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檢察權力運行、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以及檢察人員管理制度等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機關最高業務決策機構在改革中處於重要地位,我們必須牢牢把握改革節奏和動向,遵循司法規律,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和改革創新的精神,採取有力措施,使檢察委員會工作方方面面適應改革步伐和要求,不斷提高檢察委員會的決策水平,使其為推動檢察工作、強化基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發揮更大的作用,為地方社會安定及經濟發展做出更好的貢獻,為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作者:馬 榮 賈玉娜
供稿單位:定邊縣人民檢察院
編輯:蔣奇
責編:高寶祥
總編輯: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