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政府
發布徵收公告
擬對濱河路西地塊(一匡街以北區域)棚戶區
改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
徵收範圍
東起濱河路
西至團山街
南起一匡街
北至規劃一路
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徵收公告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政府關於確定濱河路西地塊(一匡街以北區域)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的公告
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和《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擬對濱河路西地塊(一匡街以北區域)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東起濱河路,西至團山街,南起一匡街,北至規劃一路(中城建·世界名城項目)。
二、徵收部門
寬城區房屋徵收工作管理辦公室。
三、暫停辦理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徵收範圍內房屋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改變房屋用途和遷入戶口或分戶、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經營許可等相關審批手續。
四、禁止事項
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五、房屋調查登記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六、其他事項
《徵收補償方案》和《房屋徵收決定》將依據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15日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
發布徵收公告
對北康釀造項目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範圍
東起鐵路
西至輸油器公司
南起湖西花園
北至景陽大路
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徵收公告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對北康釀造項目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現將房屋徵收決定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東起鐵路,西至輸油器公司,南起湖西花園,北至景陽大路。
二、徵收主體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
三、徵收實施單位
長春市土地儲備中心綠園區分中心
長春西部新城重點項目建設管理中心
四、徵收工作人員名單
組長:井愛民
組員:王昊 李超男 譚琪睿 嶽永鑫 李翠竹
五、徵收實施時間
自徵收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
六、籤約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七、搬遷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0日。
八、權利和義務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對被徵收人依法給予補償;被徵收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九、在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將依法做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長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徵收現場辦公地點:春城街道泰來街泰澤園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15日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
補償方案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關於北康釀造項目的徵收補償方案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綠園區人民政府擬對北康釀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結合本項目的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徵收範圍
該項目東至鐵路,南至湖西花園,西至輸油器公司,北至景陽大路。(具體位置以該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圖為準T19849)
二、房屋調查登記情況
西部新城重點項目建設管理中心對該項目徵收範圍內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登記。經調查,項目範圍內有證住宅房屋約30戶,建築面積約1808平方米;非住宅2家,建築面積約1622平方米。具體調查結果詳見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調查登記情況公示。
三、徵收補償資金
徵收補償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四、徵收安置補償辦法
在該項目徵收範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合法有效證照的房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形式,由被徵收人自由選擇。
(一)住宅房屋補償
1、貨幣安置:
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加上搬遷補償、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補助金額和室內裝飾裝修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室內裝修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搬遷補償:按照每戶1000元的標準支付。
(3)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支付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價格補助金額: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確定。建築面積小於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25平方米、小於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33平方米、小於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41平方米、小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築面積大於或者等於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5)面積補助金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補助外,還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乘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築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
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增到49平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後房屋初使登記的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補增到49平方米。
2、產權調換:
(1)搬遷補償:按照每戶1000元的標準支付。
(2)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徵收房屋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進行調換(該項目回遷標準戶型為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該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最小回遷戶型為49平方米)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按照上年度高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被徵收人要求按照超過標準戶型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過標準戶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該項目最大標準回遷戶型為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或者對超出最大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調換合併計算的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多層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標準執行。
(3)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地點:在民悅馨居回遷區(景陽北路以北、皓月大路以南、丁三十路以西、規劃乙二路以東)新建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為高層、小高層住宅,現房。回遷戶型為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房屋。
(4)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分配原則:按照籤訂完徵收補償協議後交付被徵收房屋並經驗收合格後的搬遷時間(時間精確到秒)先後順序公開排序。搬家時間排序實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廣大被徵收人的監督。回遷時,由被徵收人按照先後順序在對應的所選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回遷樓棟號、樓層、單元。
(5)臨時安置補償:對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24個月。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每6個月向被徵收人發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發放,臨時安置期限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
(6)因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7)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中的城市低保戶,且僅有一處建築面積不足49平方米住房,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後,按照建築面積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超出原建築面積部分,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3、徵收公有住宅房屋:
徵收公有房屋,被徵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徵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如果被徵收人同意放棄20%的補償,出具書面材料後,公有住房的補償給付承租人。因放棄補償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被徵收人承擔。
被徵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企業職工能夠提供自建公助合同、房屋分配證明、福利分房手續等合法證據,經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可將其住房視為合法建築。具體補償方法:一是參照棚戶區改造項目公有住房補助方式進行補償;二是若企業或企業留守機構出具放棄補償權利的聲明,可對房屋居住權人(即被徵收人)按房屋分配證明標註的面積進行補償;三是房屋實際面積與自建公助合同、房屋分配證及福利分房手續等證載面積不符,且不能認定為合法建築的,超出證載面積部分,按照發布徵收決定時點的建築成本予以評估補償,證載面積中不含公攤面積的,公攤面積部分視為合法建築面積,經測繪公司測繪後分配給房屋居住權人。
4、產權住宅房屋用於經營的補助:
產權住宅用於經營性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被徵收人的房屋在該項目發布《確定徵收範圍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的,對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1)用於從事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給付被徵收人;
(2)用於從事辦公、生產用途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償給付被徵收人;
(3)用於從事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償給付被徵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1、非住宅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金額的40%補償被徵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雙方協商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4、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被徵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2)被徵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徵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築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徵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時閒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5、徵收非住宅房屋,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未經登記的房屋
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補償,按照《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長府辦發【2013】1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徵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房屋等附著物的評估:
(一)評估公司的選定:
按照《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如下:
1、在《長春日報》上進行公開邀約,符合報名條件的評估公司作為該項目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徵收範圍內房屋等附著物所有權人在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3、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邀請被徵收人、社區(村委會成員)參加,由被徵收人推選出一名抽籤代表,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4、被徵收人不推選代表,或者推選出的代表不參與抽籤的,由社區(村委會成員)代表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一家評估機構。
5、被徵收人全部未到場或者到場人數未超被徵收人總數二分之一的(包括項目範圍內有兩個被徵收人只到場一人的情形),由社區(村委會)代表以公開抽籤的方式選定一家評估機構。
6、抽籤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7、參加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被徵收人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需由被徵收人本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本人身份證,經現場審核合格並登記後,方可參與協商與選取。
8、該項目既涉及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又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為確保補償價格的公平合理性,本項目按國有土地程序規定的選取評估中介機構時間,由全體被徵收人選取1家評估中介機構。
(二)評估時點
本項目的評估時點,為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三)評估報告公示
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至少有2名評估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四)被徵收人不配合評估的處理辦法
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材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相關部門調查的資料,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
(五)徵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處理辦法
徵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評估機構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覆核結果並送達。
徵收當事人對住宅房屋評估覆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徵收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由徵收實施單位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六、相關規定
(一)以下情況不予補償,由相關部門依法拆除:自本項目《確定徵收範圍的公告》發布之日起(2020年10月14日),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房屋及附屬物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遷入戶口或分戶、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經營許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變更土地用途、離婚、廣告牌匾、規劃許可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的房屋為合法建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的發證機構的存檔資料為準。房屋機構存檔資料無面積記載的,以房屋登記審批檔案中記載為準,房屋登記審批檔案中未明確的,申請原發證機關鑑定。
(三)徵收租賃房屋,只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不對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四)房屋籤訂補償協議後,由徵收人委託有資質的拆除公司進行拆除。
(五)徵收區域內,徵收當事人已達成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對於損壞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根據其損壞程度估價,在徵收補償費中扣除。
七、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長春市土地儲備中心綠園區分中心
長春西部新城重點項目建設管理中心
八、籤約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
九、搬遷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0日。
十、獎勵政策
1、面積上浮獎勵:對在規定的籤約期限內完成籤約,並且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予以原徵收面積20 %的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面積按就近或同類地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價折合成貨幣補償給予被徵收人(就近或同類地塊新建普通商品房均價採取比較法,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2、貨幣補償獎勵:對在規定的籤約限期內完成籤約,並且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徵收人,在原被徵收住宅屋建築房屋面積基礎上,參照房屋安置的情況,上靠標準戶型,上靠面積部分給予新建商品房價格進行補償,但需由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2019年度每平方米1993元),補交上靠不足面積的差價(就近或同類地塊新建普通商品房均價採取比較法,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3、提前搬遷獎勵:在規定的籤約期限內完成籤約,並且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證(住宅房屋)給予提前搬遷獎勵壹萬元(共有產權按1個房產證計算)。
4、整體搬遷獎勵:被徵收人按組塊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全部完成籤訂協議並搬遷的(具體組塊情況將在徵收現場公布),給予該組塊內整體搬遷獎勵每證(住宅房屋)貳萬元(共有產權按1個房產證計算)。
十一、徵收補償款發放時間及辦法
被徵收人籤訂《徵收補償協議》達到100%後,徵收實施單位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徵收人發放徵收補償款及獎勵。被徵收人在接收徵收補償款及獎勵的同時將房屋相關證照原件、鑰匙、水電費結算清單交於徵收實施單位。籤約率未達到100%,本方案範圍內的房屋不予徵收補償。
十二、特殊補償事項
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徵收實施單位提出征收補償安置意見,報綠園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補償。
十三、徵收實施過程中,被徵收人對其提供的信息,負法律責任,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證屬實,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十四、達不成協議的處理辦法
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依據《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補償決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長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五、房屋買賣、轉讓,證照未更名等情況的處理
被徵收房屋如果出現買賣、轉讓,原證照未更名的,買賣雙方持產權證照及買賣協議,當場以書面形式確認房屋買賣真實、有效,保留影音及書面資料,對購買人進行安置補償。
房屋所有權人死亡而證照未更名的,如繼承人要求補償,須到公證機關先行辦理繼承公證(已經公證的或有生效法律文書的除外)。否則,所有繼承人均需到場出具書面資料,同意並明確繼承人,對繼承人安置補償。
十六、本方案由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來源:長春日報 綠園區政府官網
原標題:《最新消息!長春這兩片區域要徵收,補償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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