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子湖區汽運公司宿舍危舊房項目
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第一條 徵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據
根據危舊房改造需要,龍子湖區人民政府將對汽運公司宿舍危舊房項目實施房屋徵收。徵收範圍內屬於國有用地的,依據《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蚌政〔2011〕第26號文件執行。
第二條 房屋徵收範圍
該區域房屋徵收範圍已經規劃部門確定:鳳陽路北側原汽運公司宿舍危舊房(詳見徵收範圍紅線圖)。
第三條 徵收補償的標準、方式及安置地點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方式原則上以房屋產權調換為主,
本區域就近或異地安置,安置房源為華陽淮畔、國禎廣場現房,設計為高層,被徵收人按政策標準計算應安置建築面積、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
第四條 籤約期限
徵收籤約期限為3個月,具體籤約時間以徵收項目指揮部通告為準。
第五條 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
現房安置無過渡期;期房安置被徵收人按照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24個月。過渡期限的周轉房由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
第六條 獎勵
對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籤訂補償協議並搬遷交房的被徵收人,按其被徵收房屋有效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超過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籤訂補償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每推遲1天,每平方米獎勵費遞減10元。
第七條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住宅獨立計戶優惠的條件
被徵收住宅符合獨立計戶優惠的條件為:有獨立的房屋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雖然經公證、判決,但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徵收時不作為分別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徵收1982年、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註的無產權證件房屋等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可與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被徵收住宅建築面積合併作為一戶,享受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二)住改營房屋的認定
徵收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或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使用性質由非經營性改作經營性的房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住改營房屋: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或屬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圖上有標註的房屋;
2、有與房屋坐落相符的有效的營業執照;
3、徵收決定公告發布時,該房屋用於延續經營年限達2年以上。
住改營房屋用於延續經營的年限,應在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內計算。同一住改營房屋分不同時段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間隔不得大於1年,否則,間隔期以前的經營時間不得計入延續經營年限。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最後一次所辦營業執照的有效期至徵收決定公告發布時,已間隔1年以上的,不得視為住改營房屋。
(三)安置房具體樓層位置的確定
安置房具體樓層位置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確定,先籤訂徵收合同搬遷交房的被徵收人可先選安置房。安置房的具體戶型、套數及被選擇情況,在徵收現場張榜公示。
蚌埠市龍子湖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