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安全服務質量,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南通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評價結果公示和第三方評估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南通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評價結果公示和第三方評估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行為,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水平,推動培育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動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江蘇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以及《南通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以及註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諮詢、檢查等服務活動且無需相應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在本機構工作網站公開相關信息。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以評估促建設、促管理、促發展的思路,建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第三方評估制度,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依法經營、規範執業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評價結果公示
第五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公開本機構(含分支機構)基本情況,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現場勘驗、服務活動的圖像影像,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一)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基本情況包含機構名稱、機構資質證書、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人、聯繫電話、專業人員資質證明材料以及《南通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誠信承諾書》等內容。
(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包含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組長(姓名、專業、聯繫電話)、項目組成員(姓名、專業、工作任務)、技術服務期限、安全評價結論等內容。
(三)現場勘驗、服務活動圖像影像包含項目現場勘驗圖像影像、開展評價、培訓圖像影像等內容。
第六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服務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對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進行公示,並接受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於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向服務項目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分別報送上半年、全年工作業績情況。
第三章 第三方評估
第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年度第三方評估計劃,每年對註冊在轄區內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評估不少於1次。
第九條 第三方評估範圍覆蓋註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以及從事安全生產諮詢、檢查等服務活動且無需相應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第十條 第三方評估內容以機構資質保持、管理體系運行、過程控制執行、機制制度履行、服務行為質量、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等情況為重點展開。
(一)機構資質保持情況主要評估機構資格、條件、人員、設施、設備、場所、環境等內容。
(二)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主要評估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方針、目標,內部人員崗位職責、文件和檔案管理、教育培訓、執業行為管理等規章制度、服務程序文件和記錄等內容。
(三)過程控制執行情況主要評估合同籤訂、項目實施中如實記錄、現場勘驗、檢測檢驗、內部審核等情況,以及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數據來源可追溯等內容。
(四)機制制度履行情況主要評估安全技術服務承接範圍合法合規審查、告知承諾履行等規章制度等體系實施、運行改進等內容。
(五)服務行為質量情況主要評估安全技術服務出具的技術報告客觀一致性、規範完整性以及合法準確性等內容。
(六)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主要評估各機構接受各級專項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後問題整改情況,以及受到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等內容。
(七)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主要採取通過調閱技術服務報告等資料、現場核查、召開座談等形式,深入各類接受技術服務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以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社會監督的重要載體,全面掌握轄區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服務實際,推動全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每年在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前,應當制定評估方案、組建評估小組。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以及項目有利害關係的小組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屬地溝通協調,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被評估機構,並為第三方開展評估提供支持,協調有關評估事項。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小組應堅持履職盡責和社會責任並重,依照機構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周密計劃、精心組織、規範有序、認真細緻地開展評估。
第十六條 第三方評估小組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應急管理部門提交科學公正、客觀詳實的評估報告。經應急管理部門審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機構反饋並對問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法定安全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將安全評價結果公示、第三方評估等情況,作為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機構,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催告仍不公示的機構,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催告1次仍不公示的機構進行警示約談,對催告2次仍不公示的機構列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對催告3次仍不公示的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南通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