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
為確保對全省公跨鐵立交橋進行有效管理和養護,切實保障鐵路和公跨鐵立交橋的安全運營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政府會議紀要精神,現將《江西省公路跨鐵路立交橋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南昌鐵路局
2017年9月30日
江西省公路跨鐵路立交橋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跨鐵路立交橋(以下簡稱「公跨鐵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確保鐵路、公路、城市道路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公路條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二條 鐵路部門負責公跨鐵橋梁有關鐵路附屬設施設備的養護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等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負責轄區內公跨鐵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村道跨鐵路橋梁由鄉鎮人民政府有關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跨鐵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
水利、廠礦、企業、森林等單位所有的專用公路跨鐵路橋梁,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由所有人負責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為了便於溝通協調,各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及鐵路部門均應明確職能部門負責公跨鐵橋梁養護管理的協調聯繫工作。鐵路部門明確屬地工務段負責公跨鐵橋梁養護工作的日常聯繫,並統一受理、協調、答覆有關作業審批、「天窗點」安排、安全配合協議的籤訂、明確作業配合等事項。
第三章 橋梁管養
第四條 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從事影響鐵路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南昌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則》,在鐵路配合人員的安全監護下方可進行。作業人員進出鐵路柵欄需嚴格執行《南昌鐵路局高速鐵路作業門管理辦法》等鐵路柵欄作業門管理辦法,由鐵路部門配合單位指定人員按規定帶領進出作業門。如因橋梁病害監視或作業需要須臨時改移(拆除)鐵路柵欄時,由鐵路屬地工務段無償協助辦理臨時改移(拆除)防護柵欄手續,結束後按原標準恢復防護柵欄。
第五條 鐵路部門在公跨鐵橋梁安裝防災系統(公路橋面外側防災系統雙電網及雙電網與梁體連接支架、固定螺栓等)前需報橋梁管理單位審批,對已安裝的,橋梁交接時應向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移交設計圖紙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鐵路部門對現有的公跨鐵橋梁防災系統進行影響公跨鐵橋梁的檢查和維修時,應向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管理單位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於10個工作日內向鐵路部門書面反饋意見,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影響公路交通時應同時向轄區內交警及路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於每月25日前將次月需安排橋梁檢測及維修天窗(距接觸網帶電部位2米範圍內須申請接觸網停電)的日常管養作業計劃報送鐵路屬地工務段。工務段負責按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的日常管養作業計劃每月優先安排檢測及維修天窗,並於次月5日前回復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同時,須接觸網停電時負責協調接觸網停電,天窗日計劃下達後及時告知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
須納入施工天窗的橋梁養護大(中)修、改(重)建工程施工作業,每月10日前向鐵路屬地工務段提報次月計劃,同時提報施工組織方案,鐵路部門應於當月25日前回復,經鐵路部門審核通過後實施。
橋梁大(中)修、改(重)建時結合鐵路部門相關程序,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組織編制設計、施工方案,並由縣級及以上政府行業部門或業主單位以正式函文(附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向南昌鐵路局提出申請,鐵路部門在收到申請後30天內給予回復,設計、施工方案經南昌鐵路局審查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公跨鐵橋梁出現影響鐵路安全的故障時,橋梁管理單位要及時與屬地鐵路工務段聯繫,由屬地鐵路工務段代為申請故障報修(需停電時供電部門配合),由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派人進行故障處理,鐵路部門要派員進行現場配合。
第四章 相關費用
第九條在移交中或者移交後,交通、住建部門因作業需要須使用鐵路相關管理、設備、場地等設施,鐵路部門本著全力支持的原則予以無償提供,並免收佔用費、管理費、安全費等需涉及的相關收費,必要時無償提供鐵路專用車輛。
第十條 公跨鐵橋梁大(中)修、改(重)建的預算應按照公路、市政工程概(預)算編制辦法編制,辦法中未列的可參照鐵路概(預)算編制辦法編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公跨鐵橋梁管理單位加強公跨鐵橋梁的安全防護設施(如防撞牆、豎向防拋網等)、公路警示限行等標誌的檢查維護,保證設施及標誌齊全有效;鐵路部門加強公跨鐵橋梁有關鐵路附屬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 公跨鐵橋梁設備管理單位加強公跨鐵橋梁的附掛物(如:管、線等)管理。公跨鐵橋梁設備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附掛物狀態,確保附掛物固定牢靠、狀態良好,防止附掛物掉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新增公跨鐵橋梁附掛物由交通部門徵求南昌鐵路局意見後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施工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遇到如地震、洪水、火災、爆炸、山體滑坡、車輛撞擊及橋梁上部及附屬構件將要墜落等突發危及公路、鐵路運營安全事件時,先發現險情的一方均有權利和義務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在第一時間通知對方,對方相關人員需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緊急處置。
第六章 協調機制
第十四條 公跨鐵橋梁管養單位和鐵路基層養護單位應加強彼此間的信息溝通與報送工作,雙方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問題應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的同時告之對方。
第十五條 雙方要加強溝通,建立協商機制,涉及雙方有關問題時,由雙方主動協商解決,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報省安委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公跨鐵橋養護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其他上跨鐵路的人行天橋、管廊橋、渡槽等建(構) 築物的維修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新建公跨鐵橋梁,由鐵路部門建設的需移交地方所屬部門管養,應籤訂移交協議,同時移交公路橋梁技術檔案。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公路橋梁是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等上跨鐵路而修建的橋梁,本辦法所指城市橋梁是指城區範圍內上跨鐵路而修建的橋梁,本辦法所指專用公路橋梁是指水利、廠礦、企業、森林等單位自有的公路橋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2017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