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3日,來自日本的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簡稱:日本「無印良品」)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無印良品」)針對「無印良品」商標的爭奪再掀波瀾。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針對日本「無印良品」起訴北京「無印良品」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事,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北京「無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日本「無印良品」的兩項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與另一被告共同賠償日本「無印良品」10萬元。
而這次,並不是兩家「無印良品」的首次交鋒。在2019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判決日本「無印良品」停止侵犯北京「無印良品」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餘元。而此次法院判決所涉及的商標與北京市高院判決時所涉及的商標並不相同。
北京「無印良品」起訴 VS 日本「無印良品」侵權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12月11日的判決書,本案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所有權人,該商標註冊於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北京無印良品成立於2011年6月,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在中國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
二被告共同辯稱,其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有註冊商標,在該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是簡體字「無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體的「無印良品」,且為其首創,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一審 - 被搶註,「無印良品」在中國寸步艱難
據相關案件判決書描述,在中國,「無印良品」被註冊的24類商標最早由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註冊,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後被轉至此次相關訴訟的原告方——在2000年成立的北京棉田紡織品公司。良品計畫雖然在1999年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無印良品」商標,但僅涵蓋了第16,20,21,35,41類商品或服務,且截至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日的2000年4月6日前,仍未向商標局申請在第24類商品上註冊「無印良品」商標。這成了造成訴訟糾紛的關鍵。
對於無印良品的此次敗訴,法律業界人士認為,日本無印良品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沒能提前布局註冊商標,導致中國的「無印良品」商標在部分商品類別中被他人搶先註冊。
實際上,無印良品的商標搶註並非個例,不少海外品牌進入中國都面臨此難題。此前,以彩妝被消費者熟知的韓國3CE STYLENANDA品牌在今年進入中國市場時,一家中國企業以3 CONCEPTEYES的名稱早已對「3CE」進行了註冊,同時,中國3CE品牌的產品內容與韓國3CE品牌十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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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再次申訴 - 中國「無印良品」敗訴
日本「無印良品」向法院起訴稱,杭州市餘杭區的個體經營者文某在位於杭州市餘杭區的華元歡樂城中經營一家名為「無印良品|NaturalMill」的綜合性零售店鋪,銷售包括毛巾、洗浴用品、臥室用品、棉織品、服裝、文具、家具、食品、家庭日用品等在內的各類商品。該店鋪門頭、牆面、陳設、宣傳物等處使用了和日本「無印良品」類似的標識,易讓顧客誤認為該店鋪及其銷售的商品與日本「無印良品」存在特定聯繫。日本「無印良品」表示,其為第4471277號、第30514711號「無印良品」商標在第35類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文某經營的店鋪侵犯了原告第4471277號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文某商店所售商品系北京「無印良品」生產,且該店是北京「無印良品」的加盟商,其在店鋪中的宣傳、裝潢等顯然是經過北京「無印良品」授意的。
對此,北京「無印良品」答辯稱,被告使用的24類無印良品商標,是棉田公司早於日本「無印良品」6年註冊並使用的商標。棉田公司早於2000年4月6日就申請註冊了第24類的「無印良品」商標。日本「無印良品」的註冊申請比棉田公司晚了2年,在中國大陸的使用比棉田公司晚了6年。因此,北京「無印良品」表示,其所使用的第24類「無印良品」商標,是由棉田公司所有,主要使用在棉織品、毛巾、被罩、床罩等商品上。棉田公司許可北京「無印良品」使用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商標,並由其在部分網店中銷售24類的棉織品。此外,北京「無印良品」認為,原告日本「無印良品」商業外觀沒有特有的裝潢,不享有專有權利,並表示北京「無印良品」歷經20年的發展,已成為國內知名的棉紡織品公司,其「無印良品」紡織品在全國範圍內有一定影響力,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最終,法院認為,涉案店鋪同時銷售床上用品、電器、廚具、服裝、食品、文具等各類商品,並通過貨架將其分類擺放,以便顧客瀏覽和購買,符合第35類零售商店服務特徵。此外,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和業已成形的商業模式,二被告雖根據棉田公司授權享有「無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在第24類相關商品上的註冊商標使用權,但其使用範圍應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限,不宜超出指示商品來源之所需。因此,法院認定文某在其店鋪店招、牆體、陳列櫃、易拉寶、宣傳單、購物小票、購物袋、微信掃碼牌等上面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標識的行為,屬於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日本「無印良品」相同或近似商標,侵犯了日本「無印良品」涉案商標專用權。北京「無印良品」自認文某的上述使用行為系其授權使用,二者構成共同侵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文某、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第30514711號「無印良品」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駁回原告日本「無印良品」其他的訴訟請求。
第三方市場調查報告
第三方市場調查報告根據法院評價問卷調查的方法進行市場調查,北京高院對市場調查報告的採信也表現出現了積極的態度,認為對於相關公眾能否將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問題,當事人可以提供市場調查結論作為證據,該意見對市場調查作為可採信的證據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