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只是一場普通的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及時報案,保險公司便會依約理賠。然而,駕駛員頭腦一熱上演經典的「司機掉包」劇情,如此「操作」還能挽回經濟損失嗎?近日,香洲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交通事故暗藏司機「掉包」
2019年6月21日,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的職員夏某駕駛公司名下的粵C牌小轎車在宜昌市行駛時,因車輛左前輪爆胎、司機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路邊樹木,造成路邊交通指示標誌、樹木及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後,夏某未離開事故現場,他擔心撞壞公司車輛會影響其工作,於是慌亂中讓朋友鄭某「頂包」現場向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鄭某報案時稱其本人是事發時的車輛駕駛員,夏某僅是乘客。但事故發生後第二天,夏某又自行前往交警部門承認其本人是事發時駕駛員的事實。
保險公司拒賠引發訴訟
保險公司以涉案事故存在駕駛人掉包情形為由拒絕理賠,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27萬餘元。庭審中,原告稱事故發生後夏某在交警和保險公司的現場查勘過程中並未離場,積極配合調查,且於事故第二天向交警自認其真實駕駛員的身份,故該「掉包」情節不應成為被告拒賠的理由。
被告則辯稱,由於涉案事故存在駕駛人掉包逃逸的情況,導致交警部門無法第一時間對於真實駕駛人是否存在酒駕、毒駕等其他違法情形進行核實。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予以理賠。
不誠信終將得不償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涉案車輛的商業保險時籤署了《投保人聲明》,其中明確載明原告已收到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認可被告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說明和提示義務,故有關免責條款已生效。根據免責條款,車輛駕駛人「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及「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均成就免責情形。
本案中,雖然實際駕駛員夏某在「掉包」後並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原告對於夏某「掉包」的動機並未作出合理解釋,且「掉包」的行為客觀上直接導致交警及被告的查勘人員無法查明在事故發生時其是否存在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情況,則原告應對目前無法查清上述情況的現狀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綜上,香洲法院認定原告駕駛人的「掉包」行為應屬於「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被告予以拒賠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部駁回。
原告於一審判決後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珠海中院於2020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對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的合同,訂立合同的雙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保險人如實陳述保險事故、協助保險人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其法定義務。本案中,原告的駕駛人員並未履行上述義務,且其實施的「掉包」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雖其未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但該不誠實行為妨礙了交通事故的原因查明。法院如仍判令保險人給予相應的賠償,將與雙方籤訂的保險免責條款相悖,同時有違社會的公序良俗,故從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法院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全部駁回。
【採寫】何麗苑
【通訊員】蘇倩雯 吳曉璐 鄭俏
【作者】 何麗苑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