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 保險公司理賠了 肇事者是否可以免責?

2020-12-24 澎湃新聞

法官說法 | 保險公司理賠了 肇事者是否可以免責?

2020-09-14 17: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太倉法院 太倉市人民法院

隨著保險意識深入人心,很多車主都為自己的車輛購買了保險,但不少人對保險理賠存在誤解,有的車主發生交通事故後,直接告訴對方「不需要你賠了,我直接找自己的保險公司理賠」,這往往就讓肇事者以為自己完全不用賠錢了,然而事實真能如願嗎?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高某駕駛摩託車與徐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與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徐某向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在定損後進行了賠償。賠償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高某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車輛理賠款。高某在庭審中表示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徐某告訴他其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不需要他賠錢了,現在保險公司卻又說讓他賠錢,他不理解,也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合同中,因高某駕駛的摩託車與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該車輛損壞,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付了保險金,故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主張的車輛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理賠之後,是有權利向肇事者追償的。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切勿說出無需對方理賠的話引發誤會,肇事者也不能心存僥倖,應自覺承擔賠償責任。

供稿:焦婷

本文刊發於《消費者周刊》

註:圖片來源於網絡

原標題:《法官說法 | 保險公司理賠了 肇事者是否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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