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觀點:保險人必看,約定免責條款就可以拒絕理賠了嗎?

2021-01-07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

作者:黃立嬌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導讀投保人為車輛購買保險後,駕駛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發生事故,投保人申請理賠時,保險人以駕駛人「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為由,主張免於賠償責任的免責理由可以成立嗎?

案情簡介:2013年6月18日,小王與封丘縣第三運輸有限公司籤訂了《車輛掛靠協議書》,協議約定將小王所有的豫G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封丘縣第三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並約定保險費由小王自行承擔,由封丘縣第三運輸有限公司代繳。封丘縣第三運輸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市分公司(下稱「新鄉保險公司」)處為豫G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不計免賠100萬元)。

2018年3月27日,小李駕駛豫G車輛和小張駕駛的豫H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該事故經過封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事故是因為小李違反了借道通行或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之規定造成的,認定小李承擔全部責任,小張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後,小張的車輛在汽車修理公司進行維修,共計花費11628元,小王作為豫G車輛所有人墊付了11628元維修費。後小王向新鄉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新鄉保險公司支付了2000元的交強險理賠金,但拒絕支付剩餘9628元,理由是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小李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規定如果車輛駕駛人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應免除責任。

基於上述事實,小王起訴新鄉保險公司,要求新鄉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其墊付的剩餘修理費。

裁判結果及理由:判決結果:新鄉保險公司賠償小王汽車修理費9628元。

裁判理由:1、涉案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人員小李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證,具有駕駛本案豫G車輛的駕駛資格,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小李違反了借道通行或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的規定,基於該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對投保人進行理賠。事故的發生與駕駛人員是否具備運輸從業資格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駕駛人員不具備道路運輸資格不能顯著增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新鄉保險公司提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並未明確指定該證書即是道路運輸從業資格。保險人在投保人理賠時提出該免責條款屬於加重投保人責任,減輕自身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太古觀點:1、通常交通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會在第一時間向保險人主張理賠,保險人會根據保險事故中投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但在保險人賠付之前,要審查是否可以適用免責條款拒絕理賠。比如免責條款中明確約定不能酒後駕駛車輛、不能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汽車、從事旅客或貨物運輸要有從業資格證、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不能未搶救傷員就離開現場、不能超載、疲勞駕駛等等。

2、對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免責條款約定不明的,例如本案情況,雙方未明確約定具體免責條款,僅有概括性陳述,保險人亦未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那麼其提出的免責主張,通常法院不予支持,因為此種情形屬於免除己方責任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義務、排除被保險人應依法享有理賠權利的情形。

我們建議,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籤署《保險合同》時,應當明確具體免責事由並告知投保人,儘量避免概括性陳述。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概括性陳述作為保險人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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