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濟南法院依法對7起46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今天記者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濟南兩級法院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63件。濟南兩級法院組織13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45件,其中一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件。15日曆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的以李鯤鵬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濟南市公開宣判的「套路貸」人數最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領導者李鯤鵬、王宏鵬、陳上帥依法從嚴懲處,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二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所有成員均處實刑、並處罰金,有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徹底剷除了該黑社會組織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
「黑社會」專盯在校生和剛入職人群
強迫借款人將用途寫為「打胎」等隱私事由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鯤鵬以其為實施違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鵬商會」「天晟金融」作為依託,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鯤鵬、王宏鵬、陳上帥為組織者、領導者,劉浩、孫志勇、汪洋、李傳鑫、張傳福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山東省各市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搶劫等刑事犯罪219起,違法行為19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通過中介介紹、網絡推廣、發放廣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歲之間無經濟來源或者經濟尚未完全獨立、易上當受騙的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或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群體借款。該組織利用組織自身的威懾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證金」「上門費」「中介費」等虛假名義誘騙、逼迫借款人籤訂明顯超過本金的虛假借款協議,對借款人進行拍照、錄像,以製造虛假給付事實,並強迫部分借款人將借款用途寫為「打胎」、「給女友打胎」、「看病」等隱私事由。該組織設置苛刻的履約期限和條件,故意製造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誘騙、逼迫借款人籤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款協議並惡意壘高借款金額,指使催討人員使用毆打、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採取在借款人家門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噴侮辱性文字、揚言給借款人家裡送花圈等暴力、威脅和「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通過「套路貸」方式放款近五百萬元,通過籤訂虛高借款協議或合同收回兩千餘萬元。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山東省各市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借款人及其親屬造成強大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違法犯罪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並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親屬實施自殺行為,有的被害人或親屬由此引發重大疾病或者延誤重大疾病的治療,有的被害人輟學或失業,或者不敢回家居住等嚴重後果,幹擾、破壞了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產、學習、生活,在全省部分職業院校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李鯤鵬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處王宏鵬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判處陳上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均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25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同時對黃薇等4名與本案有關的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窩藏罪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堵路、阻撓工地施工
強迫交易、尋釁滋事
2017年7月起,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紅、任維強、任緒玉採取堵路、阻撓工地施工等方式,強行承攬工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夥。2017年7月,徐某某從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攬濱萊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中的瀝青站地面整平、地面硬化、料倉建設、機械設備安裝等工程。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紅、任維強、任緒玉採取阻撓施工等手段,多次強行分包徐某某承攬的上述瀝青站工程,後徐某某共支付工程款35.5萬元;2017年8月起,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紅、任維強、任緒玉多次採取堵路、阻工等手段強行從濱萊高速路二分部承攬棄工場擋土牆工程。在擋土牆建設過程中,為提高擋土牆工程方量和價格,四被告人又多次採取堵路等手段迫使濱萊高速路二分部將原先設計的600餘立方米的擋土牆設計圖紙修改為1200餘立方米,價格由215元每立方米提高到255元每立方米。後四被告人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實際建設擋土牆工程方量3035.44立方米,濱萊高速路二分部項目部共支付四被告人工程款774037元;2018年4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任金玉安排人員將裝載機堵在濱萊高速路二分部瀝青站的出入口,16時許任金玉將裝載機挪開,導致瀝青站無法正常施工約6個小時;2018年5月7日,被告人任維強、任福紅、任金玉等人用車將濱萊高速路二分部瀝青站料倉出入口道路堵住,阻撓山東某路橋有限公司施工隊伍在瀝青站建設板房等基礎設施施工;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20日,任金玉和任福紅、任維強等人將濱萊高速路二分部瀝青站設置的圍擋推倒;2018年6月19日,任維強、任金玉、任福紅等人以防止風化沙被偷為由,將濱萊高速路二分部瀝青站能料倉的路用兩輛貨車、土堆堵住,導致瀝青站無法施工約24個小時;2018年7月1日12時許,任維強、任金玉、任福紅採用用裝載機堵濱萊高速路二分部瀝青站大門、堵瀝青站料倉出入口等方式阻撓施工,導致瀝青站無法施工約4個小時;2018年7月3日,任金玉和任福紅用車堵在濱萊高速路二分部瀝青站料倉處,導致瀝青站無法施工約1個小時。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任金玉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任福紅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對告人任維強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任緒玉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並分別並處罰金。
對外以「投資公司」等名義放貸謀利
多次以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手段收貸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於恩齊、齊騰(均已判刑)合夥在長清區一小區租賃房屋,對外以「齊魯投資公司」和「齊魯私貸」的名義放貸謀利。於恩齊、齊騰糾集劉宸君、曹明昊、高施予、郭長春、孫建宇、石秀元、孫愷、王毅銘、鄭茂旭、周燕、何天祥、王天欣(均已判刑)、被告人魯梅虎及王成濤(在逃)等人為業務員,由劉宸君和魯梅虎分別擔任於恩齊、齊騰下屬業務員的小組長。於恩齊、齊騰等人在放貸、收貸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於恩齊、齊騰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魯梅虎為重要成員。
2017年10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通過孫愷(已判刑)從齊騰處借款10000元,孫愷讓其出具了64000元的借條。2017年11月1日18時,王某某找到齊騰、孫愷等人協商還款。期間,孫愷等人採用言語恐嚇、手持棍棒等威脅手段,向王某某索要64000元未果,王某某用刀劃傷孫愷和王毅銘,二人奪刀後與王某某相互毆打。隨後,於恩齊、被告人魯梅虎等人聞訊趕到,繼續毆打王某某,把王某某踹下樓梯,致王某某右額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構成輕傷一極。2017年九、十月,被害人曹某某通過被告人魯梅虎向於恩齊借款7500元,扣除各項費用後實際得款4800元,讓曹某某出具15000元借條。2018年1月,魯梅虎讓彭義陽、鄭施與等人到曹某某家中催債,在其村裡用高音喇叭喊「曹某(曹某某父親)兒子借錢不還,全家老賴」,在其家門口用紅油漆寫「曹某某還錢,欠債還錢,不還錢就得死」等辱罵性言詞,並在大門口擺放花圈,逼其還款。後曹某某共還款263元。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魯梅虎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打擊生意對手
以盜竊、詐騙的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
2008年,上訴人王富來濟南市從事計程車行業,後陸續於2010年經營商務賓館、於2016年與被告人孫曉東、張天文(另案處理)等人在濟南市共同經營「旺福海鮮城」。在此期間,王富將承包的一些計程車再轉租給山東省樂陵市鄭店鎮籍的同鄉經營,從而形成了主要以同鄉關係和合夥經營關係為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逐漸聚集了被告人張朝濱、夏行運、張天智、孫曉東、張朝陽、王召、許力臣、霍戰、楊希國、王安新、王楠、崔元峰及張天文等人,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打擊生意對手,以盜竊、詐騙的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形成了以王富為首要分子,以張朝濱、夏行運、孫曉東、張天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該犯罪集團先後實施了聚眾鬥毆、盜竊、詐騙等多起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歷下區法院經審理對該犯罪集團首犯王富以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夏行運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其中9名被告人被並處罰金。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富、夏行運、張朝濱、霍戰4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濟南中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 王曉迪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編輯 翟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