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保護國家和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現將市應急管理局修訂的《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8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2.2 組織機構及職責
3 應急響應
3.1 I級應急響應
3.2 Ⅱ級應急響應
3.3 Ⅲ級應急響應
3.4 Ⅳ級應急響應
3.5 應急分級響應
3.6 應急響應內容
3.7 信息報告和通報
3.8 通信
3.9 現場指揮和協調
3.10 航空器搜救
3.11 現場緊急處置
3.12 醫療衛生
3.13 應急人員的防護
3.14 群眾的安全防護
3.15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3.16 信息發布
3.17 應急終止
4 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置
4.2 事故調查
4.3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5 應急保障
5.1 裝備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人力資源保障
5.4 技術保障
6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 宣傳
6.2 培訓
6.3 演練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 預案解釋部門
7.5 預案實施時間
附件:1、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成員名單
2、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
3、福州市處置Ⅲ級、Ⅳ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信息傳遞示意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 編制依據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航華東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福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處置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適用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體系
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指揮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組成。應急救援領導協調指揮機構為福州市相關部門組成的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執行辦事機構為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隊伍、市有關部門、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隊伍及社會力量等。
2.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 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具體名單見附表。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職責:
——貫徹省、市有關對民用航空飛行事故應急工作指示和批示。
——在國家、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本市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決定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及時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情況。需要省政府或其他省市政府應急力量幫助時,向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機制,負責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制訂(修訂)和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
——按規定配合國務院、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調查。
2.2.2福州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設立24小時值班制度,電話:83222311,其主要職責:
——落實省、市有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
——接收、匯總有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信息,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或意見。
——傳達省、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指令,向有關單位通報應急工作情況。
——負責與有關部門的聯絡及信息交換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保障。
——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
——配合民航系統的應急培訓和演練工作,檢查、落實應急裝備的配置和管理。
——按規定配合事故調查工作,為國家事故調查組提供相關的支援。
——承辦市處置事故飛行事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相關部門(單位)及職責
(1)市公安局
——負責事故現場保護、秩序維護和治安工作。
——負責事故現場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導。
——負責辦理出入境人員手續,給予提供便利。
——參與事件、事故調查。
(2)市消防救援支隊
——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參與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優先安排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設備、裝備的運輸。
——參與墜落內河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
(4)市商務局(口岸辦)
——協調機場各口岸查驗單位配合相關部門處置空港口岸突發事件各項應急工作。
(5)市衛健委
——組織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
——防止和控制事故現場疫病的傳播。
(6)市生態環境局
——負責事故現場環境的監測工作。
——負責事故現場汙染程度、危害範圍的判定,提出汙染源處置和汙染區域防護措施的建議。
(7)市委宣傳部
——按照應急響應級別的要求,負責協調市外事辦、市臺港澳辦等有關部門對中外記者採訪的申請與受理和對現場記者的管理等相關事宜。
——負責協調網際網路信息的實時監控和網上輿論引導。
——配合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8)福州海事局
——負責組織協調運輸船舶參與本市海域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9)市水利局
——協助墜落水庫、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0)市民政局
——負責參與民航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事故死亡人員遺體工作。
——與外辦、臺港澳辦協調有關涉外、涉臺、涉港、涉澳人員遺體處理工作。
(11)市文化和旅遊局
——協助做好與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有關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善後安撫和人員傷害的賠償等工作。
(12)市財政局
——根據省財政廳制定的《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經費。
(13)市外事辦、市臺港澳辦
——牽頭協調處理與境外涉及我市事故相關的國際、臺港澳僑事務及對外聯絡工作。
——協助協調處理與涉外事故相關的國際、臺港澳僑事務及對外聯絡工作。
(14)福州電信分公司、移動通信分公司
——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處置過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根據需要協調高度應急通信設施。
(15)福州市無線電管理局
——負責提供無線電應急通信頻率資源,維護區域空中電波秩序,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安全。
(16)保險監管機構
——負責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開展應急救援、事故善後處理和保險理賠工作。
(17)福州海關
——負責辦理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進出口岸等項事宜。
(18)駐榕部隊
——當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工作需要駐榕部隊參與協助時,駐榕部隊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19)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
——迅速組織本行政區域應急機動力量,配合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做好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接到民航事故發生信息後,立即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轄區內事發地的居民疏散、救援等先期處置工作。
(20)元翔(福州)國際航空港有限公司
——事發後按照規定時限及時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上報信息;負責組織指揮機場圍界內飛行事故先期救援工作;參與機場及其臨近區域內(機場圍界外)飛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1)民航福建空管分局
——在明確發生飛行事故時,由民航福建空管分局管制運行部飛行服務報告室向福州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通報信息。民航福建空管分局管制運行部飛行服務報告室錄音電話:28012205、28012016。
——作為民航搜救協調部門,承擔日常值班工作,採取24小時值班制度;參與應急預案及日常工作程序的制定工作,具體落實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搜救協調工作。在搜尋援救行動中,提供遇險航空器信息、管制服務和相關區域氣象服務,負責接收並向相關單位、組織通報信息、搜尋援救協調工作。
(22)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處置與航空燃油有關的事項。
(23)各民航企事業單位
——在事發後的第一時間內,按照規定時限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上報信息,並先期處置本公司所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
3 應急響應
3.1 I級應急響應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重要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站、化工廠、核設施、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2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3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4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5 應急分級響應
——發生I級或Ⅱ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先期處置。
——發生Ⅲ級或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指揮部應向上一級指揮部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單位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6 應急響應內容
3.6.1 啟動本預案後, 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開通與福建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和我市相關部門、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繫,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及時向福建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市委、市政府等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視情況通知有關成員到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
——傳達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國家、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應急救援指令。
——通知相關應急機構趕赴事故現場,為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3.6.2 市相關部門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到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
——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並向市政府和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支援時,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建議。
3.6.3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並實施縣(市)區應急預案,及時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現場先期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6.4 特殊情況的處理。
當應急處置工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國務院或民航組織、協調時,由市政府或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呈報省政府協調解決。
3.7 信息報告和通報
3.7.1 信息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航空器運營人。
——航空器的類別、型號、國籍和登記標誌。
——機長姓名、機組人員、旅客(乘員)人數。
——任務性質及航班號。
——最後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
——事故簡要經過。
——傷亡人數及航空器損壞程度。
——事故發生地區的物理特徵。
——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
——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
3.7.2 信息報告與時限。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接到事故信息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於2小時內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見附件),並做好續報工作。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在1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福建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或意見,不能因為信息不全面推遲報告;初期報告完成後如獲得新的信息,應急及時續報。
市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省政府,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與先期處置情況。
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相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信息,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應向民用航空相關管理部門索要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
3.7.3 信息通報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國家民用航空部門或有關部門的事故通報後,應立即報告市政府,並及時通知民用航空有關單位,按預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如事故傷亡或失蹤人員中有外籍人員及臺港澳僑人員,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迅速核實並通報市外事辦、臺港澳辦,由市外事辦、臺港澳辦按相關預案進行處理。
3.8 通信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與應急救援各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繫。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現場移動通信指揮設備,保障現場指揮部與國家、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之間的信息傳遞。
當飛行事故現場區域通信不暢或通信聯絡中斷時,福州電信分公司和移動通信分公司負責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保障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指揮通信通暢。
3.9 現場指揮和協調
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搜救和緊急處置行動。
處置I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事件的飛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但在市政府領導未達現場時,現場先期指揮長由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領導未達現場時,現場先期指揮長由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生在機場圍界內的飛行事故由元翔福州空港主要負責人)擔任。處置IV級應急響應事件的飛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長,由事發地主要負責人擔任,由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市有關部門和應急資源,必要時,由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直接指揮。
發生在機場圍界以內區域的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設在福州機場的應急指揮中心;發生在機場圍界以外區域的事故,由市政府指定現場指揮部的辦公場所。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3.10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市範圍的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陸上搜救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區域內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在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福州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按照《福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協調海上搜救力量參與民用航空器的海上遇險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11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由公安、武警、消防和福州機場等相關部門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及民用航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增援。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和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並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福州機場區域內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儘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儘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3.12 醫療衛生
市衛健委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市衛健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救護車輛和人員進行支援。特殊情況下,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需求,及時調動有關專家、專業防治隊伍進行增援,並緊急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由市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開展現場防疫工作。
3.13 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制定並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
3.14 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序並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與疾病控制。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15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3.16 信息發布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信息統一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對外發布。
3.17 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並選擇適當終止時機,由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上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和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經批准後應急工作終止。
應急工作終止後,參加應急工作的各有關單位(部門)應及時補充本單位(部門)損耗的應急裝備和設備,歸還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對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並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 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置
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協調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維護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4.2 事故調查
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配合省處置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民航主管等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並提供相關的支持。
4.3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成員單位應向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5 應急保障
5.1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救援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鑑定、監測和救援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實施。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體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
5.3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4 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救援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6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 宣傳
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有關部門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人員防範事故的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採取的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2 培訓
民航各有關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救援和調查等有關人員的業務知識能力水平。
6.3 演練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配合省民用航空部門協調組織定期開展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綜合演練,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民航各有關單位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裡範圍內的區域。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並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和保障計劃。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民航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市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民航相關單位等應給予獎勵:
——由於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於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對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對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7.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福州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成員名單
指揮部 | 姓名 | 單位及職務 |
總指揮 | 林 飛 |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
副總指揮 | 吳德泉 | 市政府副秘書長 |
陳仁德 |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 |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 | ||
劉玉海 | 元翔(福州)國際航空港有限公司總經理 | |
成員 | 潘 明 | 市公安局副局長 |
景宏斌 | 市消防救援支隊參謀長 | |
代中雲 | 市交通運輸局副調研員 | |
沈鷺濱 | 市商務局(市口岸辦)副局長 | |
鍾平沂 | 市衛健委副調研員 | |
鄭 明 | 市生態環境局副調研員 | |
楊 奇 | 市委宣傳部部務會議成員 | |
江常鋒 | 福州海事局副局長 | |
林志強 | 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 | |
林 峰 | 市民政局副局長 | |
鄭忠平 | 市文化和旅遊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 | |
張 薇 | 市外事辦副主任 | |
林桂強 | 市臺港澳辦 | |
陳龍建 | 市財政局調研員 | |
胡劍明 | 福州警備區戰備建設處參謀 | |
柯甫榕 | 福建銀保監局副局長 | |
翁小芳 | 福州海關榕城海關副關長 | |
林春曉 | 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副局長 | |
陳衛彬 | 福州市無線電管理局調研員 | |
陳 園 | 中國電信福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 |
徐 健 | 中國移動福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 |
黃金章 | 民航福建空管分局副局長 | |
謝遠銘 | 廈門航空福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 |
陳建平 | 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副總經理 |
附件2
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
附件3
福州市處置Ⅲ級、Ⅳ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信息傳遞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