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有法律保障
規劃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完成的,確保了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確保了規劃實施中的強制性。如日本東京都市圈規劃是在《國土規劃法》和《首都圈整備法(1956年第83號)》的基礎上制定的;韓國首爾都市圈規劃是在《首都地區管理法》(1982)的基礎上制定;英國政府為了規劃建設倫敦都市圈的新城,於1946年頒布了《新城法》。中國目前開展的都市圈戰略規劃,尚缺乏法律的支撐,屬於政府積極運作的結果。
規劃體系完善
規劃要有層次性,上下級規劃要協調,同級規劃也要協調。比如,日本東京都市圈規劃就清晰地反映了規劃的層次性:在全國一層,有《全國國土綜合規劃》;在都市圈層次,有《首都圈基本計劃》;在都市圈內部,有《首都圈整備計劃》和《首都圈事業計劃》。《全國國土綜合規劃》側重於長期性、宏觀性和戰略性,是都市圈戰略規劃的指導和依據;《首都圈基本計劃》側重於構想和前瞻,可視為中期規劃;《首都圈整備計劃》是五年計劃,比《首都圈基本計劃》詳細,《首都圈事業計劃》是年度計劃,側重於落實。自上而下,體系完善。
規劃因時制宜
不同時期,都市圈發展面臨的問題不同,規劃的理念和思路以及側重點也有所不同,體現了規劃的因時制宜和與時俱進。綜觀國外都市圈規劃案例發現,在都市圈發展初期,都市圈核心過密與都市圈外圍地區過疏是面臨的主要問題,疏解中心區功能、發展邊緣區新城是主要任務;在都市圈發展的中後期,人口壓力減緩,而核心競爭力的提升與保護歷史文化遺存以及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成了都市圈發展規劃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規劃因地制宜
在都市圈內部,不同地區承擔著不同的功能,也面臨著不同的問題。都市圈戰略規劃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這在國外都市圈戰略規劃中都有體現。比如,日本東京都市圈規劃將都市圈域劃分為五大片區,即「東京中心地區」、「近郊地區」、「關東北部地區」、「內陸西部地區」、、和「關東東部地區」,每個片區有不同的發展策略;韓國首爾都市圈規劃將都市圈域最初劃分為五個區,後來合併為三個區,即擁擠限制區、增長管理區和自然保護區,對每個區也有不同的發展策略;巴黎都市圈規劃將大巴黎地區劃分為三種空間,即建成空間(城市空間)、農業空間和自然空間,並提出三種空間相應兼顧,相互協調,共同發展。
規劃與政策結合
規劃的目的是實施,實施要依靠政策;同樣,政策要有依據,政策的依據就是規劃。從國外都市圈戰略規劃的案例來看,規劃與政策需要完美結合。比如,日本東京都市圈規劃方案中,有配套的區域政策、稅收政策和財政政策;韓國首爾都市圈規劃也是如此。
規劃以人為本
規劃和發展的終極目標是以人為本,這在國外都市圈戰略規劃中有很好的體現。比如,日本東京都市圈戰略規劃提出的「工作與居住相平衡的就業結構」、巴黎都市圈規劃提出的「保護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取得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的平衡」和「預留能促進居民參與社會活動的建設用地」、倫敦都市圈戰略規劃提出的「注重生活質量,為每個人提供平等的發展機會」,紐約都市圈戰略規劃提出的「3E」 (經濟economy、環境environment與公平equality)理念等,都很好地詮釋了「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