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自然災害救助
應急預案》的通知
江府函〔2018〕193號
【已廢止】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江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江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修訂稿)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啟動條件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分工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4.2 物資準備
4.3 避護場所準備
4.4 社會動員準備
4.5 宣傳、培訓和演練
5 災害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信息傳遞
5.2 災情信息通報
5.3 災情信息報告
5.4 災情核定
5.5 信息發布
6 預警響應
6.1 啟動條件
6.2 啟動程序
6.3 預警信息內容
6.4 響應措施
6.5 響應的終止
7 應急響應
7.1 Ⅰ級響應
7.2 Ⅱ級響應
7.3 Ⅲ級響應
7.4 Ⅳ級響應
8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8.1 災後救助
8.2 恢復重建
9 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預案的解釋權
9.4 預案生效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江門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門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細則》、《江門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凡在我市範圍內發生的自然災害,達到救助應急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救助的,也適用於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全面履行職能,把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助的首要任務,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1.4.2 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充分發揮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的指導、協調作用,加強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和配合,形成統一領導、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配合密切、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工作機制。
1.4.3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實現群眾自救、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啟動條件
全市範圍內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⑴ 受災人口在10萬人以上;
⑵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萬人以上;
⑶ 因災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或失蹤人口2人以上;
⑷ 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在100間以上;
⑸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0%以上。
2.2 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實施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 在自救能力特別薄弱地區發生災害,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2.4 市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的其他情況。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分工
3.1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指導各地開展減災和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減災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及市民政局局長擔任。
3.2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減災規劃。
3.3 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各項工作,分工如下:
市府辦公室:協助市領導做好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和指示,及時將全市救災動態通報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導工作,引導社會輿論;協同民政部門和慈善機構開展賑災募捐宣傳發動工作。
市金融局:負責協助政府不斷拓寬災害保險的覆蓋面;負責協調金融系統參與災害救助行動。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安排重大防災及災後重建基建項目,協調落實建設資金;會同市農業局確保受災期間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會同市財政局、市農業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協同開展災後重建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等重要物資供應保障;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市網信統籌局:保障災區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保護相關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礎設施重建、恢復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後學校(不含技校,下同)、託幼機構復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對學校學生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學校的防災減災機制建設。
市科技局(地震局):負責安排防災減災和重大救災科研項目;一旦發生震情,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通報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地震現場強餘震監測,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餘震防範對策;協調震區與相鄰地市監測工作;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災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參與災害損失評估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工作;開展地震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維護避護場所秩序;落地查處網絡上散布謠言、製造恐慌的人員。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災害救助工作;核定、報告全市災情,發布災情信息;指導做好災民轉移、安置、慰問工作;協調各級減災委和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受災群眾吃、穿、住、醫等生活救助;組織、調配救災物資,並協調有關部門安全運送;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省級救助補助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指導、協調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儲備市級災害救助物資;承擔市減災委辦公室相關職責。
市司法局:負責做好救災法規宣傳工作;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減災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會同市民政局聯合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省級救災補助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迅速到位;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農業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後技校復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組織、指導各地對技校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開展重大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專家對重大地質災害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治理責任;建立完善市級地質災害預警網絡和群防群測體系;一旦發生地質災害,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災情;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按規定對災後重建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給予優先辦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災害多發的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牽頭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較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指導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環境保護、核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害避護場所的安全鑑定工作;監督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災害期間戶外廣告招牌、市政道路、橋梁、路燈等公共設施存在險情的協調處理;負責指導市政道路、橋梁、路燈照明設施設備的修復;負責環境衛生的清理;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轄區內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組織搶修被毀公路。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災後水利設施修復,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在災區飲用水源遭到破壞時,負責協調組織有關供水企業向災區運送乾淨水;組織、指導洪澇、乾旱、颱風災害預防、避險等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市農業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督預警,制定防控對策,組織、指導開展防控工作;組織種子、動物疫苗、消毒藥品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復產;會同市發展改革局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
市文廣新局:協助宣傳部門做好抗災救災宣傳報導工作,配合民政部門和慈善機構開展賑災募捐宣傳發動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災區豬肉、方便麵和餅乾的市場供應工作;配合做好因災造成商貿業損失的評估工作。
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開展衛生防疫和醫療急救知識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外僑局:負責發動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支持我市的抗災救災工作;協助民政部門和慈善機構開展賑災募捐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受災期間規範維護災區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指導查處市場經營違法行為。
市質監局:負責提供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配合做好救助物資質量把關檢驗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災時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統計局:負責根據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向有關單位提供統計諮詢意見。
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火災撲救,儲備相關應急物資;組織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恢復發展;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林業災情信息;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開展森林火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森林火災消防演練。
市海洋漁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風暴潮等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及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海洋與漁業災情信息;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配合做好災害避護場所的規劃工作。
市人防辦:協同有關部門疏散受災群眾;利用防空資源為受災群眾提供避護。
江門軍分區:負責組織協調駐江門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參與災害救助行動。
武警江門支隊:負責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疫區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市公安局組織協調下,參與處置由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組織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搶險施救工作;在災區飲用水源遭到破壞時,按照市政府的統一指揮,負責向災區運送市政用水;指導各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市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信息;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發布及宣傳工作;協同開展災害救助工作;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團市委:負責組織志願者和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災害救助志願者的招募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開展救災募捐和人道主義援助、救護工作。
中國移動江門分公司:負責汛期和災害發生時的通訊保障工作;根據災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備和隊伍。
廣東電網公司江門供電局:負責對損壞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災區電力供應。
江門日報社、江門市廣播電視臺:負責對搶險救災、防災減災工作進行宣傳報導。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江門市分公司:負責受災期間救助物資運輸保障。
3.4 市減災委設立8個工作小組,在災害應急救助中實施協作聯動:
⑴ 統籌協調組: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各工作小組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及時處理實施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災害應急救助措施;救災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交由市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⑵ 生活安置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人防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武警江門支隊、團市委組成,牽頭單位為市民政局,主要負責:組織人員赴災區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調撥、發放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群眾生活,並妥善處理死難者的善後事宜。
⑶ 查災核災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統計局、市林業和園林局、市海洋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氣象局組成,牽頭單位為市民政局,主要負責:組織災情查核,實施災情評估,按規定及時上報災情。
⑷ 衛生防疫組:由市衛生計生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紅十字會組成,牽頭單位為市衛生計生局,主要負責:組織急救、防疫隊伍赴災區開展傷病救護,加強災區飲用水源、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對災區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傳染疫病發生。
⑸ 災區維穩組:由市府辦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消防局、江門軍分區組成,牽頭單位為市公安局,主要負責:指導災區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轉移安置災民的管理,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⑹ 聯絡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文廣新局、江門日報社、江門市廣播電視臺、中國移動江門分公司組成,牽頭單位為市委宣傳部,主要負責:開展救災宣傳,加強新聞輿論管理。
⑺ 救災捐贈組:由市民政局、市外僑局、市紅十字會組成,牽頭單位為市民政局,主要負責:開展賑災募捐,管理、分配捐贈款物,對捐贈款物的使用實施監督。
⑻ 災後重建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城鄉規劃局、廣東電網公司江門供電局、中國移動江門分公司組成,牽頭單位為市發展改革局,主要負責:制訂災後重建規劃,協調落實重建資金,指導重建工程設計和施工,對重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3.5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3.6 各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救助工作。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各市(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 市、各市(區)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用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4.1.2 市本級財政根據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嚴重受災地區群眾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4.1.3 根據災害應急救助需要,開展賑災募捐,擴大災害應急救助資金來源渠道。
4.1.4 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政府要動支預備費優先保障災民生活救助。
4.2 物資準備
4.2.1 加強民政部門管理的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建設,每年年初購置和補充救災帳篷、衣被、淨水設備等常用救災物資。
4.2.2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制度,採取籤訂採購協議方式,委託廠(商)家代儲大宗救災物資,為實施災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4.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2.4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須品。
4.3 避護場所準備
村(居)以上各級分別設立災害避護站(點),明確管理辦法,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提供必要醫療條件。
4.4 社會動員準備
4.4.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4.2 制訂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規範救災捐贈的實施過程。
4.4.3 鎮(街)以上各級分別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做好社會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工作。
4.4.4 完善社會救災捐贈表彰制度,創造良好的社會捐贈氛圍。
4.4.5 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工作渠道和協調工作機制,鼓勵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與其他參與救災的社會力量和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和協同,並向社會公開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4.5 宣傳、培訓和演練
4.5.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深入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防災、避災、避險、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增強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4.5.2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職責範圍定期組織災害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4.5.3 定期在災害多發地區進行救災演練,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4.5.4 鼓勵社會組織開展減災防災知識宣傳、自救互救技能培訓和必要的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 災害預警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信息傳遞
市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水務局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市科技局(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市海洋漁業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市林業局的森林火災預警信息和市農業局的生物災害預警信息,要迅速通報市減災委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通報。
5.2 災情信息通報
災害一旦發生,各有關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將各自掌握的災情通報市減災委辦公室。
5.3 災害信息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5.3.1 災害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
⑴ 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背景。
⑵ 受災損失情況。包括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受淹縣城數、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⑶ 災區需求情況。包括需口糧救濟人口,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需救濟衣被數量;需傷病救濟人口,需傷病救濟資金;需恢復住房戶數、間數,需恢復住房資金。
⑷ 已救濟情況。投親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災帳篷和簡易住所的人數;已安排口糧救濟人口、救濟款、救濟糧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傷病救濟款數量;已安排恢復住房資金,已恢復住房戶數和間數。
5.3.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⑴ 災情初報。各市(區)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在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民政部門的同時直報民政部和省民政廳。市民政部門在接到各市(區)的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
⑵ 災情續報。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和各市(區)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市(區)民政部門於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時之前上報市政府和省民政廳。特大災情應隨時報告。
⑶ 災情核報。市(區)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接到各市(區)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上報市政府和省民政廳。
⑷ 對乾旱災害,市和各市(區)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5.4 災情核定
5.4.1 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科技(地震)、財政、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統計、林業和園林、海洋漁業、氣象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5.4.2 專家評估核實。民政、科技(地震)、水務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5.5 信息發布
5.5.1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正透明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5.5.2 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動態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階段安排及需要說明的問題等。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 預警響應
6.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預警響應:
6.1.1 市氣象部門發布寒冷黃色預警信號、暴雨橙色預警信號、颱風黃色預警信號、大霧橙色預警信號、雷雨大風黃色預警信號、高溫橙色預警信號、灰霾黃色預警信號或更高級別的預警信號。
6.1.2 相關職能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預警預報。
6.1.3 國家、省級民政部門發布與本市相關的災害預警。
6.2 啟動程序
發生符合預警啟動條件的情形後,市減災委辦公室迅速提出啟動預警響應建議,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預警響應。
6.3 預警信息內容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6.4 響應措施
6.4.1 市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收集、處理相關信息,並針對情況變化提出應對措施。
6.4.2 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移動簡訊、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災害預警信息、防災避災辦法和救助指引。
6.4.3 各災害避護場所向社會開放。
6.4.4 做好隨時調撥救災物資倉庫庫存物資的準備。
6.4.5 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準備。
6.4.6 密切關注災害發展趨勢,一旦發生需要啟動Ⅳ級以上應急響應災害的情形,迅速轉入與災情相應的應急響應等級狀態。
6.5 響應的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預警響應建議,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預警響應。
7 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以地方政府為主。鎮(街)級、縣(市、區)級、市本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抓好災民緊急轉移和生活安置,同時做好災害監測和災情調查、災情評估及災情報告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本級設定四個響應等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
7.1 Ⅰ級響應
7.1.1 啟動條件
7.1.1.1 全市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以下一種或幾種後果的,啟動Ⅰ級響應:
⑴ 受災人口在100萬人以上;
⑵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在5萬人以上;
⑶ 因災死亡10人以上,或失蹤人口20人以上;
⑷ 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
⑸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25%以上。
7.1.1.2 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需緊急實施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啟動本級響應。
7.1.1.3 市政府決定啟動本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7.1.2 啟動程序
7.1.2.1 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下同)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提出啟動Ⅰ級響應建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響應,並向市長報告。
7.1.2.2 啟動Ⅰ級響應後,由市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7.1.3 響應措施
7.1.3.1 市減災委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全市災害救助工作。
7.1.3.2 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全員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並實行24小時值班;局應急救援隊及司機24小時待命。
7.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市減災委辦公室密切關注災情趨勢,與災區保持24小時專線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按有關規定上報災情。
7.1.3.4 迅即編發《重要災情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並通報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7.1.3.5 各市(區)民政局在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上報市民政局。
7.1.3.6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協調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進入緊急狀態,按責任分工開展災害救助各項工作,同時選派人員組成各工作小組趕赴災區查核災情,指導災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幫助災區開展傷病救護,根據災區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議。
7.1.3.7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以市民政局名義向市委、市政府建議:
⑴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⑵ 派出由市領導帶隊的工作組或慰問團赴災區。
⑶ 召開抗災救災協調會,對災區應急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⑷ 組織開展全市性賑災捐贈活動。
⑸ 以市政府名義呼籲全省、全國或國際性賑災援助或捐贈。
7.1.3.8 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市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資金;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名義聯合行文,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救災應急資金。
7.1.3.9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物資。
7.1.3.10 迅速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進行災情和救災需求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和省民政廳;災情穩定後,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向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7.1.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Ⅰ級響應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並向市長報告。
7.2 Ⅱ級響應
7.2.1 啟動條件
7.2.1.1 全市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以下一種或幾種後果的,啟動Ⅱ級響應:
⑴ 受災人口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⑵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⑶ 全市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蹤人口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⑷ 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
⑸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7.2.1.2 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嚴重人員傷亡,需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啟動本級響應。
7.2.1.3 市政府決定啟動本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7.2.2 啟動程序
7.2.2.1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提出啟動Ⅱ級響應建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並向市長報告。
7.2.2.2 啟動Ⅱ級響應後,由市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7.2.3 響應措施
7.2.3.1 市減災委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全市災害救助工作。
7.2.3.2 市民政局全員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局應急救援隊及司機24小時待命。
7.2.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市減災委辦公室密切關注災情發展趨勢,與災區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按有關規定上報災情。
7.2.3.4 迅即編發災情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並向通報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7.2.3.5 各市(區)民政局在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相關情況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上報市民政局。
7.2.3.6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協調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進入緊急狀態,按責任分工開展災害救助各項工作,同時選派人員組成各工作小組趕赴災區查核災情,指導災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幫助災區開展傷病救護,根據災區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議。
7.2.3.7 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在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7.2.3.8 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結合災情評估報告,聯合市財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請緊急救災資金,獲得批准後及時將救災資金下撥災區。
7.2.3.9 及時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進行災情和救助需求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和省民政廳;災情穩定後,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向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7.2.3.10 視情況開展救災捐贈工作,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向全省發出救災援助呼籲;依法使用賑災捐贈款物,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7.2.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Ⅱ級響應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並向市長報告。
7.3 Ⅲ級響應
7.3.1 響應啟動條件
7.3.1.1 全市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以下一種或幾種後果的,啟動Ⅲ級響應:
⑴ 受災人口在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⑵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在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⑶ 因災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失蹤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⑷ 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⑸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7.3.1.2 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酌情啟動本預案。
7.3.1.3 市政府決定啟動本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7.3.2 啟動程序
7.3.2.1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提出Ⅲ級響應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下同)決定啟動Ⅲ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7.3.2.2 啟動Ⅲ級響應後,由市減災委副主任領導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7.3.3 響應措施
7.3.3.1 市減災委辦公室進入緊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
7.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市減災委辦公室密切關注災情發展趨勢,與災區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按規定及時上報災情。
7.3.3.3 迅即編發災情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並通報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7.3.3.4 各市(區)民政局在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上報市民政局。
7.3.3.5 災情發生後36小時內,協同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選派人員組成各工作小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問災民,了解災區救災情況及需求,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7.3.3.6 根據災區政府申請,在災害發生後48小時內製定救助方案,並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7.3.3.7 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結合災情評估報告,聯合市財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請緊急救災資金,獲得批准後及時將救災資金下撥災區。
7.3.3.8 及時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進行現場災情和需求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和省民政廳;災情穩定後,組織召開災情評估會,向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7.3.3.9 視情況開展救災捐贈工作,依法使用賑災捐贈款物,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7.3.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Ⅲ級響應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7.4 Ⅳ級響應
7.4.1 響應啟動條件
7.4.1.1 全市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以下一種或幾種後果的,啟動Ⅳ級響應:
⑴ 受災人口在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⑵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⑶ 因災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或失蹤人口2人以上、5人以下;
⑷ 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在100間以上、500間以下;
⑸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7.4.1.2 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造成較多人員傷亡,需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視情啟動本級響應。
7.4.1.3 市政府決定啟動本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7.4.2 啟動程序
7.4.2.1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市減災
委提出啟動Ⅳ級響應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7.4.2.2 啟動Ⅳ級響應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領導災害救助工作。
7.4.3 響應措施
7.4.3.1 市減災委辦公室安排人員值班。
7.4.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市減災委辦公室密切關注天氣趨勢和災情發展狀況,與災區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按有關規定上報災情。
7.4.3.3 各市(區)民政局在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上報市民政局。
7.4.3.4 指導各地做好救援和群眾生活安排工作,協調處理相關抗災救災事宜,必要時,協調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前往災區查核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7.4.3.5 根據災區政府申請,必要時,在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製定救助方案,並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7.4.3.6 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政府報告,結合災情評估報告,商財政部門下撥救災應急資金或物資。
7.4.3.7 視災情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進行災情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必要時報市政府、省民政廳,或通報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7.4.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Ⅳ級響應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8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8.1 災後救助
8.1.1 以下受災人員可以作為災後救助對象:
⑴ 缺衣被缺糧食,沒有自救能力的;
⑵ 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無力自行解決的;
⑶ 生活困難的死難者遺屬;
⑷ 傷病者無力醫治的;
⑸ 有特殊困難的其他受災人員。
8.1.2 自然災害救助標準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
8.1.3 各市(區)民政部門每年9月及次年1月下旬開始調查當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臺帳。市民政局於當年10月20日前將需政府救濟人口及各市(區)需救助數據匯總表報省民政廳。
8.1.4 必要時,市民政局會同市(區)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
8.1.5 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8.1.6 根據各市(區)上報的災情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市財政局下撥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災民解決冬春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對自救能力相對薄弱的受災地區,適當增撥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
8.1.7 各級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接受社會監督。
8.1.8 通過調配救災倉庫儲存物資、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採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8.1.9 各級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欠減免政策。
8.1.10 有序引導社會力量進入災區,協助開展受災群眾安置、傷病員照料、受災群眾心理撫慰、衛生防疫等工作。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應急期、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以及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難對象提供幫助。
8.2 恢復重建
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由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裡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因素。
8.2.1 組織查核災情。災情穩定後,各市(區)民政部門迅速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帳。市民政局在災情穩定後7日內將全市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省民政廳。
8.2.2 根據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
8.2.3 根據各市(區)的請求,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市財政局下撥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金融機構協助做好救災資金發放工作。
8.2.4 協調慈善機構向災區提供災後重建資金支持。
8.2.5 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8.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8.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2.8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廣播電視、電力、通信等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後重建工作。
8.2.9 農業、林業、水務、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林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生產條件恢復,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8.2.10 公安、發展改革、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維護和穩定災區社會秩序、市場秩序工作。
8.2.11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指導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加強災區疫情監測,做好災區飲用水等衛生監督工作,防止疫情傳播。
8.2.12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重建工作,重點是參與居民住房、學校、醫院等民生重建項目,參與社區重建、生計恢復、心理康復和防災減災等領域的恢復重建工作。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存環境的自然現象,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報: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市(區)民政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分別制定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隨著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職責的變化而更新,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時,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9.3 預案的解釋權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9.4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