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全文1863字,閱讀全文4分1秒。
【案例一】提出辭職30天可不再上班
小謝在某國有銀行工作,由於單位內部等級森嚴,缺乏活力,於是他悄悄聯繫了一家外資銀行,打算年後跳槽到新單位工作。聽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於是他 12月1日遞交了辭職信。在他的計劃裡,到12月31日正好滿一個月。可是現在事與願違,小謝的手續因部門領導的故意拖延而遲遲未辦好,以至於小謝沒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問:「現在我到底 還需要出勤嗎?」
【以案說法】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實際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謝1月1日後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為他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所以小謝現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單位還拖拉著不辦理手續,他還可以要求賠償失業保險損失。
【案例二】辭職已獲批准無需再等30天
麗麗去年與單位籤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10月14日因私人原因向單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單位領導第二天就籤字同意,並批准麗麗辦離職手續。麗麗聽說辭職後要再等到30天後才能離職,那如果現在就離職,單位是否有權不放?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員工單方面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是為了避免員工立即離職給單位帶來經濟、業務等方面的損失。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你的辭職申請第二天就獲得了單位的批准,雙方應屬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你可按雙方商定的時間離職,不必遵守「30天」的規定。
【思律擴展】如何理解勞動者的辭職權?
勞動者辭職權行使有兩種情況:
其一、《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與某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由於各種原因,只要不願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即可行使辭職權。
但應具備三個程序:
一是必須有書面形式的通知;
二是該通知必須送達用人單位;
三是通知必須是提前三十日送達用人單位。
只有具備以上條件,勞動者便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有關辭職的手續。其辭職權才受到法律保護。這一規定,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者地位條件下體現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為了使用人單位事先調整生產或工作任務,選擇安排合適的人員,以保持生產或工作的連續性。
其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是在試用期內的;二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該條規定了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有過錯,嚴重違法的情況下給勞動者的一種自我保護方式,也是對不法行為的否定。
提問: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辭工,但用人單位在沒到30天就通知勞動者「走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答案是沒有,理由是提前30天通知是勞動者辭工的一項義務,而「30天」只用人單位批准辭工的一個最後期限,在30天內用人單位為了正常的生產安排也是有權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的。
本文為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原創文章,轉載請標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