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方燕:建議修改收養法 被收養人年齡放寬至未滿18周歲
央廣網北京3月8日消息(記者陳銳海)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於1992年4月1日開始施行,1998年進行一次修正,上次修改距今將近20年。
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她在2018年兩會上帶來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議案》,建議對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的條件作出修改,增加對被收養人的長期保障機制等。
「滿足大家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最近這幾年,生育問題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先放開單獨二胎,再全面放開二胎,越來越多的家庭沐浴在兩個孩子的愉快生活中。」全國人大代表方燕表示,除此之外,人們也應該關注到那些失獨家庭、無法生育的家庭和個人、已經有孩子還願意養育和照顧更多孩子的人,以及那些被遺棄的孤兒和父母沒有能力或沒有意願養育的事實孤兒。
「我從2008年汶川地震後就開始關注到這一點。當時很多人想要收養災區的孤兒,震後的失獨家庭尤其是沒有生育能力的,收養孩子的願望更是迫切。但後來他們發現收養法的限制很多,大多數人是不具備收養條件的。」當時方燕就覺得,這從某種程度上把很多有愛心的人收養孤兒的通道給擋住了。
後來,方燕圍繞收養的問題走訪多家福利院和失獨家庭,調研後起草關於修改收養法的建議,也得到婦聯和民政部門的支持。她希望能夠讓那些沒有得到家庭溫暖孩子有一個固定的住所,享受家庭的關愛並夠茁壯成長,也能讓有收養意願的人享受天倫之樂。方燕認為,這滿足大家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對未來是有利的。
建議被收養未成年人年齡放寬到未滿18周歲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方燕認為,這就意味著十四周歲到十八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不屬於收養法的管轄範圍。「這個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身體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還處於叛逆期,一旦面臨意外的家庭變故就可能因欠缺收養法保護而受到傷害,也可能增加社會不安定問題。」
此外,收養法明確規定三類可以被收養的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在方燕看來,那些生父母有經濟能力可以撫養,但沒有撫養意願甚至虐待子女的未成年人,也應該被納入收養的範圍。
因此,方燕建議收養法第四條修改為:以下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或不願撫養的子女;(四)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經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派出所建議可被收養。
建議「無子女」不必成為收養必備條件
現行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是: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方燕認為,該條款對收養人具備條件的規定不夠完善。
首先,方燕表示,殘疾兒童、孤兒、被遺棄和虐待的兒童等的養育,除了依靠孤兒院等救濟機構,更應該打通社會家庭和個人的救濟途徑,這類收養是公益性的。而對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反映的是無子女家庭和個人養育後代的需求。方燕表示,隨著人民物質生活的富足,應鼓勵有子女、有經濟能力的人士以公益、奉獻愛心的性質收養子女。
其次,在方燕看來,年滿三十周歲的限制,一方面導致有意願有能力的年輕人沒有機會收養,減少了合格收養者的人數。「年滿25歲的人一般心智成熟,也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如果有愛心、有意願收養未成年人,也是應該被鼓勵的。」
除此之外,方燕認為,條款僅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卻沒有明確涵蓋心理問題和疾病。
針對以上問題,方燕建議將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修改為:(一)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身體和精神疾病;(三)年滿二十五周歲;(四)自願籤署會履行撫養義務、善待被扶養人的聲明,該聲明進入個人信用系統或戶口公安等系統。
此外,現行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方燕建議修改為: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子女,但收養子女數量應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且應證明收養人具備撫養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經濟能力、健康情況、個人及家庭意願等,個人信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