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也應「放開二孩」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收養法》該修了

2020-12-18 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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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時報記者公培佳 兩會報導

「二孩政策已全面放開,《收養法》仍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已不適應當前人口形勢,應放開這一限制,在符合當地計生政策的前提下,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子女。」3月3日上午,參加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接受《華夏時報》記者專訪時稱。

方燕剛剛履新全國人大代表,她準備了多個議案和建議,其中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議案在經過向民政部門廣泛調研後,目前正聯合30餘名全國人大代表一同形成議案再向大會提交。

據了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下稱《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進行修正的。

「上次修正距今將滿20年。」方燕稱,民生中的生育問題最近這些年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先放開單獨二胎再全面放開二胎,越來越多的普通家庭沐浴在兩個孩子的愉快生活中;但涉及到無法生育孩子的家庭或已有孩子還願意養育和照顧更多孩子的人卻存在諸多限制。

記者查閱《收養法》看到,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法》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已與最新的《計生法》精神不一致,在未來更可能限制地方政策的制定,使得養育更多子女的政策在收養這個渠道上無法順利實現。」方燕稱。

對此,她建議修改第八條為: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名子女,但收養子女數量應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且應證明收養人具備撫養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經濟能力、健康情況、個人及家庭意願等,個人信用良好。

另外,針對《收養法》中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包括三類: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人同時具備的條件是: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年滿30周歲等多個規定,方燕建議:把被收養人年齡放寬的不滿18歲,並增加「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這一類;收養人的年齡則應從滿30歲調整為滿25歲。

「建議修改第十二條為:嬰兒的父母均為未成年人,該嬰兒的監護人需要將其送養的,收養人以預收養的方式撫養和照顧嬰兒,待未成年父母達到法定成年條件之後,再進行法定收養關係的確認。」方燕解釋稱,如果這條能修改,將減少未成年人意外懷孕後墮胎的比例,也可讓私生子減少被遺棄。

因為,在方燕看來,無論生養還是收養子女,最後升華到的層次都是人與人之間的愛、家庭之愛、對兒童的關懷之愛,兒童才是未來,涉及兒童的法律根本出發點應是愛心。

事實上,在不知不覺間,我國收養子女的觀念已發生了改變,過去普遍認為,去收養子女大多因為家庭存在生育等諸多問題,現在在許多人看來,一個各方面都正常的家庭去收養子女也可得到理解和尊重。

除了對已有條款建議修改,方燕在議案中還建議增加新內容:建立社會收養後跟蹤體系,建立未成年人收養檔案,利用科學技術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基層組織長期、定期、實地了解被收養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直至成年,建立收養資料庫;建立對失敗收養關係進行糾正的機制;建議增加評估制度,對送養人和收養人、收養家庭進行有效評估,避免惡意遺棄行為;增加重大災害情況下的收養特別程序,如針對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後孤兒及暫時無法找到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優先、簡易、特殊收養條件和程序等。

「收養,是一件關乎個人、家庭和社會的重要行為,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收養關係中的各方權利,在出現問題的時候有糾錯機制,而非全不知情、束手無策,才應該是理想的收養法。」方燕稱。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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