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酒店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案
當事人宿州某酒店(以下稱酒店)管理層領導和各部門經理開會研究決定,對酒店進行過差評、有不文明舉止的客人製作「不受歡迎客人或不提供服務名單」,在製作這個名單時把曾經執法處罰過該酒店的某執法單位執法人員也列入其中。2019年3月5日晚,該執法人員入住該酒店時,被拒絕入住,該行為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服務行業職業道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酒店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燃氣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液化氣案
2018年12月26日,當事人某燃氣公司從外地液化氣有限公司購進液化石油氣2.01噸,每噸購進價6200元,購貨款12462元。2019年1月7日,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銷售的液化氣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產品,至案發時,這批液化石油氣已以平均每噸6500元價格銷售完,銷售金額共計13065元,違法所得603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液化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3元;罰款人民幣2.613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三
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大藥房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19年1月2日,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發現「植入式給藥裝置及其附件」等9個品種三類醫療器械,該店現場未能提供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及上述三類醫療器械相關票據。經查,該藥房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貨值金額人民幣10.1788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0.2723萬元。
當事人未取得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構成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行為。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宿州市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第三類醫療器械;2.沒收違法所得2723元;3.並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合計罰沒20.6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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