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施行,是工資住房等待遇依據

2020-12-12 北晚新視覺網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吳薇 製圖

《規定》對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序列、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職級確定與升降、職級與待遇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明確提出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公務員晉升職級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

該《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職級是確定工資醫療等待遇重要依據

《規定》明確,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係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

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

根據《規定》,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

公務員晉升職級所要求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其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章規定,按照落實好幹部標準、從嚴管理幹部和樹立鼓勵幹事創業、擔當作為導向的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公務員職級升降的條件和情形。

因公出差交通住宿標準不與職級掛鈎

《規定》強調,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係,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規定》明確,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鈎。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幹部管理權限。

不同職位類別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

根據《規定》,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另外,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別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不同職位類別職級的對應關係確定職級。

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來源:北京晚報 據新華社

流程編輯: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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